读《政府采购基本法律问题研究》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政府采购
【全文】
无疑,征收、征用是典型的国家权力行为——行政行为。
同样无疑,采购(即买卖关系中的买方行为)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只不过,在政府采购中,作为买方的是——国家。
这就是国家的双重人格:所有者和管理者。
其实,国家作为财产所有人的角色是笼统的、概括的、间接的。真正的、原始的、直接的财产所有人只能是国民。而管理者,才是国家机构的“本来面目”。
国家只是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不得已”成为财产所有人。这种情形,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严格界定。拥有财产的范围,应遵循——尽可能小的原则。恰如国家权力的范围亦应遵循——尽可能小的原则。
国家作为财产所有人的弊端,真可谓是——罄竹难书。最致命的一点:落到实处的关爱人、保护人——缺位。而视国家财产为“唐僧肉”之徒却——前仆后继、层出不穷。天哪,这就是人性——自我关爱。唯独国家——没有自我,没人关爱。其结果只有一种:化国家财产为个人财产。侵占他人财产会受到“顽强阻击”(当然,弱者的反抗往往是无效的。),而侵占国家财产则“唾手可得”(当然,美妙的防御往往是虚设的。)。注意,侵占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占据绝大多数比例的就是——监管人!已经被侵吞的国家财产当以——天文数字计,而丢失的井盖、电缆尚不及沧海之一粟。国家财产的隐性甚至“合法”流失——天天都在上演。国家若有知,欲哭已无泪!
国家本无财产可言,而是全体国民部分财产的“集合”。税款,是国民对国家的直接“贡献”,而间接的流入到侵占人的腰包。国家财产流失的本质是:强大个体对弱小个体的掠夺。国家在其中仅仅起到了麻木不仁的“中转站”的作用。
支出国有资金,是政府采购的关键因素。支出主体的性质倒不必“太在意”。从这一角度来看,行为人的性质是不能决定行为的性质的。但又必须与国有企业的购买行为(普通的商业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区别开来。于是,行为人还是要排除国有企业。
该文主张政府采购属于行政行为,现对其论据逐一回应如下:1、预算管理的国有资金:不能改变购买的性质。2、营利性: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判断标准。3、执行采购的公职人员的性质:就更不是决定采购行为性质的因素了。4、公开:是为了购买者的利益最大化,也不影响购买行为的性质。5、国家是政府采购的买方:相关法律是国家的意志,依法进行购买行为,丝毫不违背意思自治原则。执行采购的公职人员原本就不应该享有过多的自主裁量权。6、对执行采购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制约:同样与采购行为性质毫无关系。7、执行采购的公职人员滥用权力的问题:其实在私营部门同样存在。也与采购行为性质毫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