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读《比较行政法学若干问题探讨》后有感

读《比较行政法学若干问题探讨》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比较行政法学
【全文】
  注:《比较行政法学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关保英
  载于:《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
  接轨的本质是趋同。并非凡事皆可接轨,以主权国家为单位的法律制度就可能例外。不是说接轨是不可能的,而是要具体的分析接轨的背景、条件、可操作性等问题。
  如果说:“比较行政法学从属于行政法学大系统。”倒不如说,比较行政法学从属于比较法学大系统——更令人信服。否则,比较法学将因失去了各种具体的内容而归于——消灭。而失去了比较行政法学的行政法学却依旧——健康成长。孰是孰非,优劣立判。该文在随后也有如下表述:“作为比较法分支之一的比较行政法学亦应承担同样的使命。”“比较行政法学是比较法学的组成部分。”真可谓——不打自招。
  比较是一种思路、视野、途径。比较,本身就是人类认识问题的一种方法,而比较的方法则相对次要。比较本身就是这种方法的价值所在,比较的结果反倒——不那么重要了。比较是需要水平和功力的,良好的心态也很重要,否则就会:人比人——得死,货比货——得扔。
  在法律领域,同名而不同实,太司空见惯了。行政法,看似简单,各国对其内涵的理解可谓——天差地别。不要试图简单弥合各种差异。
  不错,手段是中性的,但不是因此就可以简单“拿来直接为我所用”。以听证为例,听证的本质是:听取意见,以利决策。而不是以交涉为特征的纠纷解决机制。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听证制度,俨然就是“升堂断案”——克隆司法。再如行政指导,需要与一国的法治发展状况相适应,而不是不分阶段的“随叫随到”。
  比较,可能带来的最大祸害:盲目模仿。
  我国没有自己的行政法的历史积累,并不意味着我国的行政法是从石头缝里生出来的。一个新事物的孕育、产生需要依赖多种因素的综合支撑,来自社会诸多领域的养料共同培育着行政法的艰难成长。没有历史并不意味着——没有未来。
  比较,属于每一个具有独立判断的人,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其实比较是每一个人自己的事情。比较的素材是前提,有时也是难题,因为信息获取是需要成本的。有了素材之后,比较的结果本应——见仁见智,大可不必强求一律。至于比较是否到位,则是水平问题。做好任何事情都是需要高超非凡的功力的。让我们作一个亲历亲为的比较者,而不是简单接受他人比较结果的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