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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公立高等学校对学生的身份处分权论纲》后有感

读《公立高等学校对学生的身份处分权论纲》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身份处分权
【全文】
  注:《公立高等学校对学生的身份处分权论纲》
  作者:刘育喆 
  载于:《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2辑
  该文所引述的“马某、林某诉重庆邮电学院案”,使人更加清醒地意识到:“惨绝人寰”的校园环境,令人发指,用地狱来形容并不夸张。医德何在?师德何在?这是制度问题,而不仅仅是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问题。我想,重庆邮电学院的领导、教师、校医人等,不仅不会有我如此“激动”的感受,而且肯定是——心安理得、理所当然、公道在手、理直气壮。这分明就是“两条路线”的分歧。
  隐私权是什么东西,难道学生还有隐私权吗?难道作为管理者的学校还有不侵犯学生隐私权的义务吗?未婚性行为是什么东西,大逆不道,十恶不赦。与强奸、通奸、性交易同属禁绝之列。更有甚者,合法婚姻也是触犯“天条”(校规)的。老子不仅管天、管地,还要管学生——拉屎放屁。这才称得上是无微不至的“体贴关怀”,这才配得上“灵魂工程师”的光荣称号。否则,师将不师。
  法院也只能扮演其能够扮演的角色,万万不可寄予过高期望。回避、免谈,这就是法院解决难题的——不二法宝。法官无错,实乃法律之过。
  一对青年男女,就这样“壮烈”了、“牺牲”了。因为,他们的意念和行为不属于这个时代。历史的车轮就是碾着“冤死鬼”的尸骨前进的。但是他们“阴魂不散”,化作清风驱使着、引领着后来人上路。他们“英灵”永在。
  学生与学校的关系,能称之为内部关系吗?但愿不是指学校的围墙之内吧。学校是由成员构成的,教师也只是雇员,至于学生则是标准的外部关系人。
  学生身份的获得,不是什么“国家统一行政的结果”,而是你情我愿的实现。学生身份与户籍、粮油补助、计划分配工作——渐行渐远了。公费医疗,也将逐步实现“普惠”。“身份的取得与公共行政的确认”并无必然关系。例如:明星、大腕儿的身份就与行政无关。
  学生身份的取得与行政许可更是不着边际。学生身份的丧失与行政处罚相去甚远,而是与学生违反对学校的承诺或学生违背与学校的约定有着密切关系。
  解除在学关系(学生非自愿情形下)的是学校而不是国家,体现的是学校意志,而不是国家意志。在此学校不符合在学条件,并不意味着在其他学校也必然不符合在学条件。这样的条件是个别的、差异的。国家(按照该文作者的设计应通过法律、法规来设定)怎可越俎代庖,替学校作主,而且还是一刀切。真是全国一盘棋,高校与行政机关“并肩作战”,不分彼此。呜呼,千校一面,冷若冰霜!只可惜:在高等教育的百花园里——缺紫少红不见春。
  该文引述了何海波的“名言”(评述“田永案”时):身份处分行为通常会“对学生的一辈子产生长远而严重的影响,牵涉利益至深至巨,并不亚于拘留、大额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我倒要请教何海波及该文作者:在《行政处罚法》实施之前,正当程序的理念早已“登陆”中国,请问:在当时审理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官为何不曾“创造性”地将这一原则运用于司法审判?原因很简单:这不是中国的体例。在学校诉讼中“兜售”这一理论,岂不是“双重标准”吗? 慷概倒是挺慷慨,激昂也算很激昂,只怕是用错了地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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