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公法人
【全文】
注:《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
作者:申素平
载于:《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2辑
高等学校与公立高校是否为同义语?置私立高校于何地?私立高校准用公立高校之理论,还是单独处理?看来这些基础性的问题未能纳入到该文作者的视野之中。
该文所谓的“公法人”的概念,恐怕还是先界定清楚才好。该文随后谈到的区分公法人与私法人的标准,现逐一质疑如下:1、以设立法人的法律为标准。可是非常遗憾,公法、私法又依据什么标准来区分呢?2、以设立者为标准。还是非常遗憾,国家既可以是公法人,也可以是私法人,双重身份客观存在又不作区分,这合适吗?3、以是否承担或行使国家权力为标准。又是非常遗憾,学校行使的“管理权”在尚未定性之前,就已经被认定为是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了,岂非先果后因吗?4、以法人存在的目的为标准。总是非常遗憾,增进公益的法人绝非公法人一种。岂不以偏概全吗?
请问:“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从事民事活动或营利,而是为公共利益的目的,为公众提供服务。”是否就是判断公法人的必要标准之一?那么符合这一标准而不是公法人的组织就太多了:随便一个基金会、慈善组织、宗教组织,甚至“学雷锋见行动小组”,更不要说“蟋蟀协会”、“麻将协会”了,不胜枚举。看来,在有限的选项面前,非此即彼——非公即私的直线思维,未能做到——对号入座。
对,是现有的选项(理论资源)太少了,已经不能如实的反应社会的发展状况了。“逼迫”某些学人在不能突破的情况下,不得已只能去寻找“最相近似”的答案。恰如:在不认识骆驼的时候,就称之为“马肿背”。但是骆驼毕竟不是“畸形的马”,二者性质根本不同。该文的核心观点:高等学校是特殊的公法人,就颇有“马肿背”的味道。
讨论
教育法是否为行政法,着实——无聊。类似的“愚蠢问题”经常回响在耳畔:《
商标法》、《
专利法》、《
著作权法》是否为行政法?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学体系必然是建立在特定的具有内在规律性的调整对象的基础之上的。而一部独立的单行法律,却有可能统筹规范某一领域的各种相关法律关系,真可谓:嘈嘈切切错杂弹,大珠小珠落玉盘。部门法学与单行法律根本就不具有单纯的一一对性关系或种属关系。空洞的讨论谁属于谁,纯属无稽之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