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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权的司法制约问题》后有感

  法人不是民法的专利,而是法学理论的产物。
  该文所述“陈云海诉外交学院案”中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认为:“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决定。”实在荒诞不经。只听说过霸道的路匪,还没听说过如此霸道的法院。“学校有关政策”不是圣经,不是天条,更不是“老虎尾巴——摸不得”。原告恰恰击中要害,质疑学校的有关政策的合法性,甚至是合约性。法院竟然充耳不闻,置之不理。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也未见高明,维持原判。该案由该文作者引自《法律与生活》1997年第1期及《中国青年报》1997年2月17日,也许当时的法官就是这个水平吧(做人要厚道,不能苛求古人)?但时隔五年之后,该文作者居然将该案还以“正面证据”进行引用?
  在目前的中国,法院审结的案例,还远远没有达到由法学专业教师在课堂上或者由法学专业学者在论文中——进行正面引述的水平!而恰恰相反,其中的绝大多数都可归入——经典的反面教材!道理很简单:1、中国目前的法治状况。2、中国目前的法官状况。本人之所以如此确信,还基于本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历年、历期、每个行政法案例(这可都是“钦点”的案例,个个都是“精品”啊!)的深入研究。关于相应的案例评析,还会另行发表。
  “进入录取阶段的考生不是高校的成员。”言外之意,录取之后的在校学生就会成为高校的成员了。还是应该搞清楚:谁才应该是高校的成员?可参见拙作《读《公务法人问题研究》后有感》。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有云:“人民法院是人民群众说理的最后地方。”其实,法院不应仅仅成为当时人诉说自己道理的地方,更应成为当事人通过审判得到公正道理的地方。当事人应该讲理,法官就更应该讲理。审判过程比审判结果——重要一百倍。有公正的过程,自然会有公正的结果。审判理由比审判结果——重要一万倍!没有理由的判决,不是判决!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辑中收录的几篇文章,给人留下了“近亲繁殖”的印象。“近亲”不是指作者的身份,而是指他们所持的“论调”——惊人的一致或相似。如此大量的重复前人或名人对某个问题的现成理论,不假思索,不做剖析,简单照搬,大行其道。着实令人遗憾。该书的编者也难辞其咎,低水平重复(如果不是汇编成册、集中展示,倒还不明显)好似“注水肉”一样,实在是对不起读者的时间(也许这样全面、细致阅读的读者并不多)和金钱(我所阅读的是从学校图书馆借的,也许花自己的钱买的人也不会很多)。
  “教学目标、教学大纲、课程设置、学校的基本组织结构等”属于“重要事项”,“必须由立法者以立法的方式决定,而不能让行政权自己决定。”同时该文又说:“凡涉及人民基本权利的事项,为重要性关系,不论是干涉行政还是服务行政,适用法律保留原则。”请问,上述哪一个事项符合其自我表述的重要性的标准?不仅一个没有,而且全部都是学校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法律根本就——无权干涉!该文在行文表述时,有欠思量。
  在对权利进行救济的问题上,如果没有其他获取公道的途径,诉讼就是不可避免的。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几乎没有什么是不可以诉讼的!对,这就是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恰如商店一样,法院的大门是敞开的,但要买东西请先付钱,想打赢官司要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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