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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后有感

读《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刘燕文
【全文】
  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
  作者:湛中乐 李凤英
  载于:《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辑
  该文讨论的内容源自于“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案”。
  “高校代表国家颁发学业、学位证书”,代表的依据何来?是法律授权吗?法律有何授权?是授权独立颁发,还是授权代表颁发?学业、学位证书上加盖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印章,还是高校的印章?是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还是就是——国家学历、国家学位?国家是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恰当主体吗?恐怕,国家学历、国家学位——是站不住脚的吧?
  韦德的按照公、私立标准来区别大学的不同地位的理论,实在是难以成立。至少在中国,公立、私立高校都是依法成立的,私立高校肯定有章程,至于公立高校是否有章程则不得而知。章程是所有社会组织体的灵魂和基础,特定的组织法可以认为是相应的国家机关的章程,没有组织法依据的国家机关——其合法地位值得怀疑。没有章程的公立高校,当属非法办学。
  日本的“在学契约关系”——堪称明智。
  最高人民法院绝不等于真理代言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案例,只要进行认真、理性的分析,就会发现大量、甚至严重的法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案例与其说是学习的榜样,倒不如说是——批评的对象。至少有良知、懂专业的中国人应该承担起这样的义务。
  至少,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判决中的法理解说就会留下“如何处置私立高校类似问题”的后遗症。这就是典型的“哪儿疼就医哪儿”的“庸医手段”。
  看来,该文作者所持的是“广义行政权”理论,即只注重权力自身的性质(如单方性、强制性等),而忽略行使权力主体的性质。不把行政权与国家这一特定主体严格对应,而是将之理解为“一般管理权”的同义词。因为凡组织必有管理,所以凡组织必有管理权。因此,行政权就顺理成章的出现在任何社会组织之中了。
  下一个问题,社会组织的权力,是来自于国家的授予吗?恐怕是来自于自己的章程吧。用一句经典的话来表述就是:社会组织的公共权力是来自于其成员权利的让与。其实,学校与教师和学生之间,并非组织与成员之间的关系,因为教师和学生都不是学校的成员。作为雇员的教师和作为接受教育服务的学生,都是学校的外部关系人。因此,他们与学校之间形成的都是某种形式的——契约关系。教师与学校的关系,其实和职员与公司或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没有质的差别。用人单位与所用之人之间“天然”的会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只是这种管理关系不是强加的,而是自愿的,是基于契约,是基于约定。所用之人只要放弃契约,就可以从被管理的境地中解脱出来。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所有的外部管理其实都是自我管理,所有的他律其实都是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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