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我国学位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缺陷分析》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学位法律制度
【全文】
注:《我国学位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缺陷分析》
作者:王大泉
载于:《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辑
一个最基础的问题:学位授予是国家权力吗?非也,国家不是学术机构,不直接从事学术活动,无权授予学位。
学位授予主体取得学位授予资格不是先天的,而是后天的,是在符合某种既定条件之后的结果。是一个申请与许可的过程。许可方是国家管理机关,被许可方是学位授予主体。但不能因此得出:许可方是学位授予的权力源泉。正如:企业的合法经营权来自国家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但企业经营权却不是源于国家,国家更不是经营权的拥有者。国家拥有的是对学位授予主体的学位授予行为和资格的“外部监督、许可权力”,而不是直接的学位授予权。
因此,国家学位——无从谈起。学位的学术信誉也绝对不是来自国家,否则,所有中国的学位信誉都是——一样的。曾几何时,国家既是学位的担保人,又是学位的唯一消费者。其结果就是:自己给自己担保——自己“逗自己玩儿”。学位不具有国家声誉的属性,也无需国家负责。国家需要负责的是对学位授予主体的学位授予行为的依法监管。监管的目的不是替学校对学位的质量负责,而是履行自己神圣的执行法律的职责,实现法律所确定的目标。
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相分离,恰恰是强化了学位授予与教育质量的紧密结合,而不是如该文所称“学位授予与教育质量相分离”。众所周知,并非学历拥有者就必然同时是学位拥有者,学位的获得要明显“难于”学历的获得。其中相当一部分有学历而无学位的情况就是:学习成绩不佳。简言之,学历是学习的经历,简单而又客观。学位是学习的成果,复杂而又主观。
学位的信誉不是学位授予主体的自我宣扬,而是来自社会的广泛评价。学位的质量,可以自我把控。但学位的声誉,可就由不得自己了。
在论文答辩委员会的评审过程中,出现了“自己评价自己”的现象,这可能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事关:自己的同事的弟子的命运,自己专业的学生的未来发展前途,自己所在系或学院的教育质量和声誉的外在评价等等,当属重大。此外,物伤其类,难免兔死狐悲,何不相互通融,各行方便,“予人方便,于己方便”,心照不宣,皆大欢喜。所有这些都会形成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学位评审中起着最终的调节甚至决定作用。尝试变革吗?很自然就会想到:交由局外、公正的机构来评审,但是问题一定会接踵而至。那就是中国人最擅长的“关系学”。在钞票、美色、权力、情谊还轻易可以影响一个人的灵魂的阶段,任何对公正的期待可能都是——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