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高校管理法治化趋向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高校管理法治化
【全文】
注:《高校管理法治化趋向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
作者:秦慧民
载于:《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辑
有权力即有救济,非常新颖的观点。只是不知救济什么、救济谁?
排斥司法救济——是需要理由的,是需要法律理由的,是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因此,司法救济应是法律保留事项。未明示排斥,即为可诉!至于诉讼的种类和性质,倒是相对次要的问题。最关键的是,现有的三大诉讼模式——不是不可突破的。例如西方国家成熟的
宪法诉讼。
学生可以起诉学校,比学生以何种类型诉讼起诉学校要重要一万倍。
请问:各公立高校的章程何在?应否公开?在何范围内公开?谁是章程恰当的制定者?既不是学校领导,也不是全体教职员工,因为他们都不是学校的成员。而应该是抽象的国家,因为国家才是公立高校的合法成员。
非常可笑的是,“田永案”与“杨金德案”相映成趣,形成鲜明反差。“田永案”中法官认为学校下属学院甚至部分教师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该代表学校,应该成立。而“杨金德案”恰恰相反,法官认为研究生院的行为不能代表学校,无行为资格,不能成立。法院,真可谓是——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啊。
“田永案”中所反映出的所谓的“正当程序”问题,本人不敢苟同。众人皆知:法不溯及既往。不仅法条如此,法的原则亦然。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制,也是迟至《
行政处罚法》出台才发挥效力。而所谓的“正当程序”的理念、价值、原则却远远早于该法而“登陆”中国。试问:该项原则能够在该法实施之前对现实的行政处罚行为产生法律约束力吗?同理,公立高校根本就不是行政机关,也不受该法调整,该法所确立的原则也不能约束公立高校。公立高校既不是“目无王法”,也不是“顶风作案”。而是一以贯之的——秉承传统,遵守习惯。尽管这样的传统和习惯可能有不适应时代发展的欠缺,但在未改变之前,谨遵恪守,不仅不错,而且恰恰符合规则之治的精髓——遵守现有的、明示的、周知的、无数次反复的、无差别的、活生生的习惯,使所有人均可以产生明确的预期。学校何错之有?用什么标准来证明学校有错?不要太难为人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