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论足协及其他自治组织的行政可诉性》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自治组织
【全文】
注:该文作者——林峰
载于《公法研究》第二辑
社会自治组织,进而所有的非国家社会组织,基于其对内、对外的管理行为而产生的纠纷,正处于大范围的——法律真空地带。
非国家社会组织是介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第三主体”。是随着市场化和非权力主导化应运而生的。由其带来的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也相伴而生。对此进行法律规制也已经刻不容缓,但注定了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存——在公法与私法之间。这就是现实给我们出的难题。
中国法院在无能且无力的情况下,最绝的看家本领就是——不予受理。好一个不予受理,中国公民的所有“纸面上的权利”——顷刻之间灰飞烟灭。无救济即无权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诉权——是权利之王,是万权之源!诉权是与生俱来的,是不可剥夺的。
没有不能受理的,只有不会审理的。
只有思想,或诸如观点、主张、信仰等思维活动可能逃脱法律的掌控,所有人的所有行为皆在法律的统辖之下。法无禁止即可为,看似与法律的具体规定无关,其实也是经过了法律的排除筛选。
“行政可诉性”成为了人们预设的思维怪圈。似乎非国家社会组织与国家之间有着更近的血缘关系:要么按照行政诉讼审理,要么一脚踢出法院的大门之外,再无其他可能。难道法院真的就不能过问这样的“私事”了吗?难道没有公权色彩的非国家社会组织就是独立王国吗?难道所谓的“自治”就是一块风雨不透的挡箭牌吗?清官到底是——难断还是不断——家务事?
无疑,司法权是有其自身的边界的。正如私权也是有其自身的边界的一样。
不管是公法行为,还是私法行为,合法——是它们共同的准则。合法的宣示——是法院的天职。在这一点上,公法与私法的确没有什么区别。在这一点上,区别公法与私法的差异也的确没有什么意义。
该文所描述的苏格兰的经验是令人赞赏的,也是应当可以效仿的。不去追问案件自身的性质,不管公法、私法,统统纳入司法管辖。法院是为解决纠纷而设立的,不是负责给案件“贴标签”的。
也许,有的人就愿意“贴标签”,并美其名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但即使是解决了行政诉讼的辨识问题,也只是革命成功了一半。难道真的就将经识别不属于行政诉讼的纠纷置之不理吗?任由此等社会矛盾自生自灭吗?
目前的主流观点是,尽可能想尽一切办法、用尽一切手段,把非国家社会组织——拉进公权机构的范围,赋予行使公权的角色,进而可以将此类纠纷简单化的对号入座、照方抓药。最恰当的比喻就是——削足适履。谁疼——谁知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