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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行政听证的法理基础及观念提升》后有感

  行政行为的程序与实体互为表里,同生共死,原本缺一不可。只是以前,我们没能真正领会这层含义,居然只有实体,而没有程序。如今,切不可将二者截然区分,机械、孤立的只抓一点,片面夸大相对作用。
  “均衡”——恐怕言说者并不真解其意。均衡的状态是什么?能客观描述一下吗?是同质均衡,还是异质均衡?异质(权力和权利)之间如何均衡?均衡的目的是什么?均衡的主体是谁?均衡的终极利益归属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俨然就是法官升堂断案。我们必须追问其必要性和正当性。因为除了进一步淡化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差异之外,没有更恰当的答案。应该做的事有很多,但问题的关键是——应由谁去做?看来,我们还停留在粗放的充饥状态,而不是精细的咀嚼滋味。
  肝炎患者(并无歧视之意)作医生——我们能指望吗?
  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我们能指望吗?
  这不就是:洗煤球——白忙吗!
  抽象地论述一种程序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当然会不错),而忽略该程序的适用对象、适用场合,只能是徒劳无益。
  听证主持人与行政调查人——系出同门,的确具有大致相同的“专业背景”(更准确地说,应该是职业背景。具体到每个个人,他们真正的专业也可能相差很远),如何论证行政调查人可能犯的错误而听证主持人不会犯呢?到底是应该强调它们之间的共性呢,还是个性呢?此种“专业性”——靠得住吗?还不要说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了。
  充分交涉,就能达成合意吗?刑事审判过程中,交涉的充分不充分?达成合意了吗?结论太草率了吧?
  说穿了,说透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就是“克隆”、“拷贝”司法审判程序。没有谁会去否定司法审判程序的相对合理性和公正性,但这决不是证明模仿司法审判程序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自身合理性和公正性的当然理由。司法是尊严的,也是排他的。行政权对司法权的“抄袭”——所得到的可能比失去的更多。任何公权力之间的侵越都是不当的。立法追求的是——民主。行政追求的是——效率。司法追求的是——公正。价值之间有很大的差异。
  可能是由于行政处罚较之于刑罚对违法者的制裁为轻,所以立法者将处罚权交给了行政机关,而不是像刑罚权一样交给了司法机关。这本身是违背法理的。相对人的何种行为是违法,违什么法,如何处置,行政机关是不具有判断权的。其恰当的身份应该是——纠举者、公诉人。真正的判断者应属司法机关(与刑罚同理)。决不能“事关轻微”(轻微要看如何比较:比刑罚是轻,但对每一个相对人却都“事关重大”)就随意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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