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行政听证的法理基础及观念提升》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行政听证
【全文】
注:该文作者——金承东
载于《公法研究》第一辑
其实,行政机关所掌握的行政处罚权与法院所掌握的刑事裁判权,在本质上有相似之处。正如行政处罚与刑罚有相似之处一样。形象地说就是:“五十步笑百步。”均是对违法者进行惩罚。只是数量和程度不同罢了。
但是,两种权力的运作机理却截然不同。行政处罚关系是双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主体格局。而刑罚关系是三方(控、辩、审)主体格局。不难看出,行政机关同时扮演了控与审双重角色。公然置自然正义原则——“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于不顾。其实还远不止于此,有实务经验的人都知道,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以数量为考量标准)来自于行政系统自身制定的规则。天啊——集立法、行政、司法于一身!简直就是——“包揽词讼”。谁敢跟它叫板呀,那不是找死吗?
这就是我们面临的客观现实,这就是我们讨论的现实基础。
“我令你行”,这其中的“我”乍看上去,必定会认为是行政机关无疑。倒也不错,但还需纵深挺进。行政机关从何而来?它又听命于谁?它有自己的独立意志吗?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而不按照法律行事吗?如果对以上问题能够清晰准确地回答,那我们就发现,相对人其实服从的是法律,而不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不平等”的不是行政机关,而是法律。对法律(国民意志的体现)的认同和服从,通常(排除恶法)国民是没有异议的。并不能得出“国家权力优于公民权利”的结论。问题的关键就是——行政机关是不是忠实地执行法律?是不是除了法律之外,没有自己的独立意志和利益?如果没有这样的肯定前提,任何人都可以对这样的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提出质疑。当然,一系列的连锁社会矛盾也就势必由此而生。
人类什么时候才能恰当、合理的驾驭自身的自利本能啊?正是由于这方面的缺陷,成为导致人类社会紊乱、混沌的根本原因。这可是物种进化的问题啊!
对行政实体权力(与其相对的是相对人的实体义务)的设计也好,对行政程序义务(与其相对的是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的设计也罢,这些都是立法者的制度安排。台前表演的是演员,幕后策划的却是导演。行政权的得与失、大与小(也包括公民权的得与失、大与小),均应掌握于立法者的掌股之间。千万不要误以为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博弈的结果。是谁在制约行政权?是相对人吗?那只能说你是“近视眼”(局部且表象的“正确的”回答了这个问题)。恰如,杀死人的不是子弹,而是扣动扳机的那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