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法理基础——
刑法谦抑主义
所谓
刑法谦抑原则,又称
刑法谦抑主义,是指
刑法应作为社会抵制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
刑法手段调整,能够用较轻的
刑法手段调整的犯罪行为尽量不用较重的
刑法手段调整。”
刑法谦抑主义所体现的是人类理性的自然法精神,推崇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更有效。法国法学家耶塞克认为,“
刑法只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方式,它的适用,必然会导致对当事人的自由、尊严和财产的重大侵犯和由此导致的其它社会不利后果。因此,它必须在最大可能限制的范围内使用。”这就要求在实施
刑法的过程中注重
刑法的建设作用和养成功能,而不是强调
刑法的镇压、摧毁和威慑作用。
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制度体现了
刑法谦抑主义所提倡的“非刑罚化”的刑事政策。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是对犯罪行为做出的系统性反应,它着眼于对被害人、社区所受伤害的补偿以及对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的改造,以恢复原有社会秩序为目的。他与传统的报应性司法理念的不同之处在于其认为犯罪是反对其他个体或社区的行为;犯罪行为发生后,不应仅仅去谴责过去的犯罪行为,而应该找到合适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尽量弥补犯罪给当事人及社区造成的损失;罪犯的义务不是简单的接受惩罚,而应该积极地面对犯罪造成的结果,承担抚慰受害人或赔偿损害的责任并从中吸取教训,恢复犯罪前守法的状态,重新融入到社区生活当中。如果当事人各方对犯罪的处理方案达成一致,那么犯罪人就不必承受牢狱之苦,而由其他的方式如赔偿损失、社区劳动等来代替刑罚的执行,这对于避免未成年犯罪人的“污点遭遇”和“标签效应”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可以说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真正体现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提出的“既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又维护社会安宁秩序”的精神。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淡化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的观念,对未成年犯罪人侧重于教育改造。如德国青少年
刑法中的教育处分,瑞士
刑法中的教育处分、特殊治疗, 澳大利亚《未成年犯法》中的警告、警戒、未成年人审判会议等方式。但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对未成年人实行恢复性司法并非放纵犯罪的未成年人,不是不处罚犯罪人,而是本着教育、挽救的方针,以一种相对宽松、柔和的方式实现对未成年犯的处罚,而把传统的监禁刑作为处罚未成年犯的最后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