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研究
刘立霞 尹璐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恢复性司法;
刑法谦抑主义
【全文】
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是指利用调解、协商的方式处理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它是一种由未成年人犯罪各方利害人共同参与犯罪处理活动的司法模式,强调的是恢复和整合因犯罪和被害造成的社会关系的破坏,恢复原有和谐的社会关系和秩序。对未成年人适用恢复性司法是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举措。
恢复性司法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恢复性司法己在西欧、北美、拉美、亚洲、大洋洲等数十个国家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与运用。2002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11届会议在维也纳通过《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决议草案”),鼓励各会员国在制订和实施恢复性司法程序时利用该决议。决议草案将恢复性司法方案定义为:它是指采用恢复性程序并寻求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所谓恢复性程序,是指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接触,并经过专业人士充当中立的第三者的调解,促进当事人双方的沟通与交流,并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的程序规则。所谓恢复性结果,是指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害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 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与目前世界范围内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所遵循的原则不谋而合。《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8条规定:“主管当局可以采用各种各样的处理措施,使其具有灵活性,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也规定:“应采用多种处理办法,诸如照管、指导和监督令、辅导、察看、寄养、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及不交由机构照管的其他办法,以确保处理儿童的方式符合其福祉并与其情况和违法行为相称。”通常来说,未成年人具有认识能力低、控制能力差、主观恶性小、可塑性强等特点。因此,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需要谨慎为之。 目前,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实践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展开,司法成效显著。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我国法制建设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