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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与建筑面积(六)

物权法定与建筑面积(六)


吴元明


【摘要】作者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以及物权法定等视角,结合社会现实,对建筑面积这一房屋计量概念以及计算规则进行探讨,以迎接物权法定时代的到来
【关键词】物权法,法定,建筑面积,计量
【全文】
  六、 乱像源于乱政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关于建筑面积以及衍生概念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型建筑面积等规范性文件,除1982年11月12日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印发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见本文附件28)和1998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计量技术规范外,其余均由建设部单独发布或联合其它部门发布,或由建设部授权地方主管部门发布。
  最重要的两个国家标准级的规范文件,一个是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和归口管理的《房产测量规范》,一个是由建设部批准和管理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两个国家标准都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前身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或联合发布的。但可以看出,两个国家标准都没有国家质检总局这个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组成机构代表中央政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见本文附件29)的实质性意见。
  而两个国家标准都只有建设部自相矛盾,让社会公众无所适从的相关规定,对于两个规范不一致的地方,建设部也不做任何书面解释,任由官员们信口雌黄:
  一方面是一司长对套型建筑面积做出推测性解释,尔后是不具名的负责人澄清,再其后以文件形式将套型建筑面积等同于建筑面积;
  另一方面是将两个不一致的国家标准适用范围做出前后矛盾的解释,从1995年的517号文到2001年的403号复函,随后是重庆文件的建设部意见,再次就是规范起草人给法院签名的口头答复;
  难以弄清楚哪些说法能准确地代表建设部的真实意见,难以弄清楚哪些精神能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所依法行使的中央人民政府职责。
  综合前文所述,不难看出,建筑面积概念的混乱的根源一方面应归咎于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代表中央政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国家质检总局在1998年以后的不作为或消极作为,另一方面则应归咎于建设部官员从2001年12月403号复函开始的一系列自相矛盾的胡作非为。
  消除这种乱像的根本在于消除这种乱政,让行使权力的人负起责任,对中央政府的管理职责负责,对社会公众负责,否则,这种不负责的权力行使不仅有损于政府的权威和形象,而且有损于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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