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兴华案:一声枪响成就法官梦
王思鲁;杨丹
【关键词】邱兴华案
【全文】
笔者昨日曾写过“邱兴华案:一声枪响打破法治梦”一文,发表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实际上邱兴华案的影响远远不止于此。如果跳离案件本身,来审视司法体制,特别是法官制度的现状,我们还可以说,这一枪在打破法治梦想的同时,也成就了法官的梦想。
法官的梦想是什么?美国学者德沃金指出:“法院就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是帝国的王侯。”,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也说过:“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人世。”也许他们赋予了法官太多的期望,如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无疑是法律的忠实守护者,同时也是法治理念的布道者,他们天然有护法的使命和高尚的法律信仰,甚至于偏离世俗的精神追求。那么,守护者的梦想就应该是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布道者的梦想就应该是让理性的光辉普渡众生。然而,我们的法律帝国还没有建立,我们的法律也还没有普照到人间,所以我们的法官也只是芸芸大众中的普通一员,他们接受的是世俗的洗礼和教化,因此也只是有着世俗的梦想。也许,他们也曾经满怀法治理想,曾经励精图治干出了一番光辉业绩,然而,我们更多看到的是,法官忙于完成各项指标来升职晋级,忙于在各种媒体上为自己所办的案件摇旗呐喊,忙于应付处理各种人情世故……这些或者才是他们的梦想。
回到案件中来,邱兴华案还未平息,案件经手的一些法官已经急于跳出来接受媒体的采访,甚至于还有出书的打算。这不得不让人想到其邀功的心态。当然,我们暂且不论案件的审判究竟是功大还是过大,但是法官这种频频与媒体接触的姿态,是不是本身就已经违反了其基本的职业操守。丹宁勋爵曾说到:“我们决不把这种审判权作为维护我们自己尊严的一种手段。……我们决不用它来压迫那些说我们坏话的人。我们不害怕批评,也不怨恨批评……就我们职务的性质来说,我们不能对批评作出答复。我们不能卷入公开的论战,更不用说卷入政治性论战了。我们必须让我们的行为本身进行辩白。”这一精辟的论述,实际上已经告诉我们,在这个法律的剧场内,法官在法庭内外的所有言行都必须谨慎地为自己塑造一个公正的形象。如果法官在公开的媒体上为自己的判决辩护,其实质上就是为胜诉方进行辩护。因此对自己作出的判决,沉默永远是最好的选择!
当然,法官有此举动也不仅仅是因为对自身中立角色缺乏认识,他们从事法律实践工作多年,早已谙知法律的内在意蕴,只是现实体制的错位,特别是受到自身利益的驱使,才会急于做出此行为。在邱兴华案件中,法官如果只遵从他们对法律的理解,也许并不会做出这样的判决,但是现实情况并不允许他们仅仅考虑法律,而对官方意志不闻不问。一方面,他们受制于传统司法体制之中,对上级指令如不服从,饭碗能否保住是一个问题,更大的问题在于即使他们想坚持自己的意思观点,也无法得到实际上的落实,因为所有的判决最后都必须经过逐级的审批,最后加盖法院的公章。有如此多的阻碍,法官如何来行使自己的独立意志?另一方面,他们也不仅只想保住饭碗,更想借助案件来“加官进爵”。回想历往的案件,一旦进入公众视线,成为大案、名案、要案,其后必然有大量律师和法官的介入,其结果是所有参与的律师和法官最后都“功成名就”、“扬名立万”。最典型的例子是被称为“世纪大劫案”的张子强案件,前后参与案件的律师和法官就有百余人。事后司法部对参与律师都颁予了荣誉称号,进行表彰,部分律师更是借助该案在网络和媒体上进行宣传,扩大知名度,甚至因为办理过名案,就打上了“名律师”、“大律师”的名号。而相关法院也将此案作为竞选年度优秀法院和法官的主要筹码,各种荣誉和头衔接踵而来。其实,名案是不是就意味着有复杂的法律关系呢?可以办理名案的律师是不是就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熟练的法律技能呢?而一个办理名案的法官是不是就真的优秀呢?我想并不竟然吧,一个小案件同样可以折射出丰富的法律哲理,而大案往往只是由于案件的标的较大,犯罪行为性质恶劣而引起公众的关注,因此,借助名案而成就的优秀法官、优秀律师,其含金量实在让人怀疑。更甚者,在现实情况中,还可以看到这样的例子:一个案件还处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就已经对侦查人员颁发一等功、二等功的勋章,而一个案件还没有做出判决,上级就对该法官做出表彰,名曰为民除害、伸张正义。这听起来是多么可笑,“无罪推定”原则早已被他们抛在了脑后,所有的程序看起来都好像只是在走过场然,而在这荒唐的背后又多少无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我们无从追究,也无法追究。正是这样一种评价标准和晋身制度,使得法官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偏离,依靠盲目的办理名案、要案,只求速度不求质量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获得嘉奖,最终来谋取利益。
实际上法院系统的法官考核制度早已是众的之矢。首先,其行政色彩过于浓厚,过分强化级别意识。这样使得法官无法真正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无法只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来办案,而过于关注上级法院或本院“领导”的意志,极大的破坏司法的独立。其次,一味强调结案率,把它作为法官绩效考核机制的重要指标。这样盲目的追求数量而不求质量的做法,使得法院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目的反而退而成其次。再者,还有被曲解的错案追究制度,把改判率、发回重审率作为衡量一名法官办案水平和能力的主要指标,导致一审法院事事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而一审法官更是忙于与二审法官搞关系、建私交。这些不合理的考核制度不仅成了套在法官头上的紧箍咒,还充当了制造冤假错案的催化剂和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