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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劳动法——对《劳动法为什么被架空?》的几点不同认识

也谈劳动法——对《劳动法为什么被架空?》的几点不同认识


赵凯


【摘要】任何法律皆有漏洞,系今日判例学说共认之事实。劳动法也不例外。
【关键词】劳动法;架空;修改
【全文】
  看了仲凯先生的文章,颇有感触,然本人对您文章中的一些见解主张不敢苟同,也有一些浅见,特写了本文,不当之处请多指教。
  先从钟先生所述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诸多表现来说,您通过以下四个发面来说劳动法被架空,(1)平等就业权形同虚设(2)劳动者就业机会缺乏保障(3)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严重(4)“血汗工厂”满地开花,对于第一条,劳动者就业权形同虚设,确是有其道理,劳动法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妇女找工作难而且受到歧视的现象,可能我们不能否认劳动法发挥了它的作用,您所举例单位明目张胆的将女性排除之外,我认为如果单位提供的岗位不是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作,而以此拒绝招用,那么只要你主张权利,劳动法会起到它的保护作用的,而且对你所举公务员招考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引发报复杀人案,我想这一案例也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因为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人员不适用劳动法,当然指的是非工勤人员。而且劳动法也未规定在年龄上不可以差别对待,企业都会追求效益最大化,如果要求企业不分年龄大小,不差别对待,那么企业企不成了养老院。这是和企业的性质相违背的,也违背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第二条,劳动者就业机会缺乏保障,这不能归于劳动法的原因,这是由于整个社会的转型造成的,也不是一部或几部法律就能调整的,如果只是寄希望与劳动法来解决这一社会难题,那实在是有些强法所难了。而您所说用人单位附加过高违约金,扣押档案证件等不合理条件,劳动法和与之配套出台的规章条例完全可以解决这一问题,而且事实上也正发挥它的作用,我们不能要求劳动法面面俱到,对于具体的细化的,则可由陆续出台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调整。针对第三条所说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和第四条所说血汗工厂遍地开花的现象,本人觉得这些在劳动法的相关配套行政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当然由于某种原因劳动者不主张自己的权利,还有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会存在人为地因素,还有一些需要法官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就会产生很多不尽如人意的现象,不能把这些都归结于劳动法,现实生活中,不管是哪部法律的实行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不尽如人意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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