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全球化使得国家间的联系日益频繁紧密,而频繁和紧密的联系需要有明确的规则,[20] 于是,国际条约与国际组织便承担起确立规则的任务。当人们发现国家日益受到条约和组织的制约时,便简单地将其归结为“主权弱化”、“主权销蚀”和“主权让渡等。但事实上,由于主权其实是国家的身份,而不是某中特定的权力,因此,主权是无法“让渡”的,可以让渡的只能是主权权利或主权者的权利;主权也并没有被“弱化”或“消逝”,实际发生的只是主权行使方式的改变。因此可以说,在全球化趋势下的今天,国家只是承受着更多的契约义务的约束,而其主权者的身份并没有出现任何改变。
【注释】 依据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的解释, 权力(power) 是“the legal concept of entitlement to do something of legal force and effect”,见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 by David M. Walker,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80, pp973.
依据Black’s Law Dictionary的解释,身份(status)是“the legal relation of individual to rest of the community”, 见Black’s Law Dictionary, by Henry Campbell Black, fifth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 1979, pp1264.
已有学者指出:主权的概念一直被用来标明国家的总体功能。见:Ingrid Detter,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 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 , 1998. 4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114页。
见约瑟夫.A.凯米莱里 吉米.福尔克《主权的终结?——日趋“缩小”和“碎片化”的世界政治》(李东燕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22页。
见程虎:《国家主权及其当代命运——一种全球化的分析范式》,载于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二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418页。
例如,某些西方学者曾在国界的确定方面提出过“自然国界说”,认为各国应该以自然赋予它们的天然屏障,诸如高山、大河、海洋作为国界。没有这种天然屏障的国家有权寻求和取得这种天然屏障作为自己的国界。这种学说显然在为强国的地理扩张提供理论依据。见高树异、吴琦、李春福:《国际法讲义》(上册),1981年2月,第188-1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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