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条约是否在限制国家主权
全球化的另外一个特征就是在过去的几十年时间里国际条约的迅速增多和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展。从1920年1月10日到1945年10月1日国际联盟实施条约登记和公布制度的25年中,在国际联盟登记的条约数目为4834项;而根据联合国2002年5月在其Internet网页上公布的资料,截止到1998年4月,经联合国登记并公布的条约已超过1900卷,计40000余项,而且,新汇集的条约仍以每年100余卷的数量增长。二战结束以来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已深入到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从在政治到经济,从外交到军事,从人权保护到环境保护,几乎所有的人类活动领域都存在着条约所确立的规范。
国际条约的大量产生及其覆盖领域的扩大使得国家不能再像先前一样独立地进行决策,因为它必须考虑已经通过条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但能否就此认为国际条约在限制或剥夺国家主权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这是因为:
首先,如前所述,对外订立条约是国家主权的一项具体内容。正因为主权使得各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地位平等,国家才拥有对外订立条约的资格。前常设国际法院于1923年即曾声明:“法院拒绝承认,国家在缔结任何承允采取或不采取某种特定行动的条约时是放弃了它的主权……。参加国际协定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一种属性。” [15]
其次,条约对国家的约束是国家之间的彼此约束,而不是其他实体对国家所施加的约束。通过缔结条约,国家虽然承受某种新的约束,但同时也获得它先前不曾获得的利益。
再次,条约对国家的约束并非是绝对的,且不说每个条约都可能包含例外条款、免责条款,即使是那些条约所要求的必须履行的义务,也并没有一种外来的力量可强制国家实际地履行这一义务。国家可以选择是实际地履行某一条约义务,还是不履行义务而接受他国的报复或对其他国家提供补偿。
最后,国家既然可以缔结和加入条约,也就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退出条约。当国家认为它参加条约所获得的利益小于它基于条约所付出的代价的话,它自可以依照条约所设定的程序退出该条约。
(三)国际组织是否在弱化国家主权
二战之后的一个新的国际现象就是国际组织的增多及其作用的增大。世界上已存在着数以千计的国际组织,大概每个国家都具有某一国际组织成员的身份。无庸质疑,政府间国际组织对成员国的影响通常甚于国际条约对缔约国的影响,但这种影响似乎已被有意或无意地夸大。例如,有人把国家主权和国际组织的关系比作一张带有大小不同洞孔的白纸,其中纸好比国家主权,原本是完整的;大大小小的洞孔则如同被各种全球的和区域的国际组织所侵吞的主权成分。[16] 其实,这种看法是很值得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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