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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与契约——全球化背景下对国家主权的观察

  国家因主权而地位平等,主权的概念确立了各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身份。“各个国家按照它们的性质在权力、领土等方面肯定不是平等的。但是,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它们在原则上是平等的,尽管它们可以有任何差异。这是它们在国际范围内的主权的结果。”[11]
  如果说在国内社会中主权代表者的身份是通过契约确定的还值得商榷的话,那么,认为国际社会中各国的平等身份是通过国家间的契约确定的当不会受到太多的质疑。确立主权国家地位平等的规则是国际法规则。国际法规则的创设无非是两种方式:国际条约的制订与国际习惯的生成。国际条约是国家间明示的契约;国际习惯是国家间默示的契约。如果我们把主权平等看作是一项国际法强行规则的话,那么它也将约束那些反对这一规则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这一规则是国际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集体约定。
  二、国家行为受到限制并不一定是主权受到限制
  在国内社会,主权是最高的权力,因而可以说是不受约束的权力;而在国际社会,主权仅表明一国在国际社会中具有与其他国家平等的身份,因此,主权这一概念即已表明它所受到的限制,即:一国的权力不能超越其他国家之上。这种限制可称之为“主权扩张限制”。
  但我们通常所说的“主权限制”还不是这个意义上的限制,我们通常所关注的是一国主权是否可在原有范围内受到挤压(可称之为“主权不足限制”)以及如何对此加以解释。
  在实践中,国家受到限制或约束的情形是很多的,从某种贸易管理措施被要求取消,到政府大选接受国际组织监督,以至领土被他国占领。上述现象有时被不加区分地一概视作“主权限制”,这其实并非准确。国家受到限制不等于主权受到限制。
  我们可以把国家受到的限制分为自愿限制和非自愿限制。自愿的限制通常不会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因而并不违背国际法规则,非自愿的限制的合法性则需要具体考察分析。
  国家可以通过国内立法等单方行为和与其他国家订立条约等双方或多方行为,自愿地限制自己的行为界限。例如,一国可以单方面地放弃本国军队的组建,一国也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条约而放弃本国的货币发行权。当国家自愿作出上述选择时,不应将这种选择视为“主权限制”,恰恰相反,这正是自主行使主权的表现。
  在另外一些场合下,国家行为受到某种限制并不是自愿接受的,而是外来的、强迫性的,例如,其他国家对某一实行种族歧视政策的国家实行禁运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封锁,一国不经另一国同意而对其领土实施占领。由于这种限制违背了受限制国家的意志,剥夺或部分地剥夺了该国在国际社会中与其他成员的平等身份,因而应视为是对国家主权的限制。非自愿的主权限制应有合法与违法之分。简单说来,被国际法所承认的对他国主权的非自愿限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第一,被限制主权的国家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例如,对他国进行侵略,从事或纵容国际恐怖行动;第二,实施限制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限制行为遵循了正当的程序,例如,依据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行事,或者在遭受他国侵略时予以反击;第三,所实施的限制与被限制主权的国家所从事的不法行为相称,即:实施限制不应超过纠正不法行为和恢复正常状态所需的程度。如果一项外来的主权限制不具备上述条件,则应认定其为危害他国主权的违法行为。
  三、全球化使国家置身于更多的契约约束而并未减损国家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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