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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是怎样植入民法的——意思自治的工具论解读

意思自治是怎样植入民法的——意思自治的工具论解读


尹晓兵


【摘要】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的核心制度,意思自治是民法的精神气质,可是两者之间的深层次的关系问题并没有得到学界应有的重视,意思自治是否只有法律行为这一个工具?这一问题没有人给出有力的论证,意思自治和整个法律的关系问题更没有人谈及。笔者在理顺上述问题的思路后,提出意思自治法理念植入民法的工具除了法律行为制度外还有民事权利和民法基本原则。
【关键词】人文主义;意思自治;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基本原则
【全文】
  引言
  肇始于文艺复兴运动、后经过宗教改革的洗礼,到19世纪中期德国著名哲学家尼采通过查拉私图之口宣告:上帝死了。从这个过程当中,我们看到的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当中一种人类自身的回归。从文艺领域开始的人文主义精神的复兴,到宗教改革人类及国家的世俗化中人本主义的抬头,再到上帝死后人类中心主义的世俗确立。给我们展示的是人类理性从无到有的实质性飞跃,借用马克思的话说乃是“惊险的一跳”,而这一跳竟花去了人类近400年的时间。虽然这400年的时间对于人类整个历史长河来讲并不算长,但是它却对人类文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今天所享受到的文明成果,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繁荣发展,乃至国家的昌盛兴隆,都直接源自于人类理性的张扬。这里笔者只选取人类理性对法律的影响这一领域作为视角,在法律领域内展示理性的发展和理性的魅力。具体到本文,笔者将讨论意思自治和人类理性的关系,以及由此来展开意思自治[2]和法律行为制度的讨论。
  一、由一句话说开去
  笔者在从事民商法的研习当中,特别是在学习法律行为制度的相关问题时,总会碰到一句话:“法律行为制度是意思自治的工具”。民法学界的学者,在讲到法律行为制度的时候,总是拿这句话来强调法律行为制度的重要性,但是,就笔者所接触到的资料,至今为止还没有一个人清清楚楚的讲明白了,这句话的真正意思。试问,工具在这里作何解?私法自治只有法律行为制度这一个工具么?法律行为制度和意思自治是什么关系?为什么法律行为制度是意思自治的工具而不是相反?不深入分析这些问题,让笔者带着模糊的认识去研习法律行为制度,不仅是对民法这门学科的不尊重更是对我自己的不尊重。对于著书立说者,“以己之昏昏,岂能使人之昭昭”。
  工具者:(1)原指工作时所需用的器具(2)后引申为为达到、完成或促进某一事物的手段[3]。这样的定义丝毫无助于我们解决上述问题。不过,工具的本质含义应当是:事物借以实现功能的手段。也就是说,除了目的本身之外,其他一概可以视为工具。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法律行为制度是意思自治实现其功能的手段。显然这里就要探讨意思自治的功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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