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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国有化”措施,必将危害无穷!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成功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并由现行宪法及本法明文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和私有财产实行平等保护,也就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方面堵塞了采取“国有化”措施的可能性。如在和平时期,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目的,需要强行取得属于私人、非公有制企业的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则应当按照现行宪法和物权法关于“征收”法定条件的规定,实行“征收”;如在战争时期或因抢险救灾,需要强行使用属于私人、非公有制企业的基础设施,则应当按照现行宪法和物权法关于“征用”的规定,实行“征用”。怎么能够设想,可以绕过国家征收制度和征用制度,而直接通过法律规定剥夺私人、非公有制企业对于“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政府对外宣布实行开放、引进外资的政策。但整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到中国境内投资的实际上只是一些私人企业、中小企业,及所谓“来料加工”、“三来一补”企业。外国的大型企业、技术先进企业,长久犹豫不决、迟疑徘徊,不敢到中国境内投资,为什么?他们所担心的,是中国政府一旦采取“国有化”措施,会将一切外资、外企一网打尽,使其血本无归!我们的国家领导人一再对外宣布中国不会实行“国有化”措施,也迟迟不能消除他们的疑虑。只是进入9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政府宣布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用长期的实践证明了对外资企业给予同等保护之后,一些大企业、跨国公司才陆续进入中国。
  国际资本之所以不敢贸然进入中国市场,之所以长期犹豫徘徊、顾虑重重,是有其历史教训的。上世纪初,苏联在十月革命以后出现了经济困难,宣布实行所谓“新经济政策”,就包括实行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政策。西方一些对苏联本不抱敌视态度的企业家,相信了苏联政府关于保护外资的承诺,纷纷到苏联境内投资、设厂,对苏联国民经济的恢复发挥了很大作用。不料苏联在经济恢复、度过危机之后,突然宣布结束所谓“新经济政策”并颁布“国有化”法令,将一切外资企业的资产统统收归国有,使这些帮助苏联度过经济困难的西方企业遭受“血本无归”的惨重损失。有资料披露,当时苏联党和国家领导层在决定突然实行“国有化”措施时如何尽情嘲笑哪些上当的资本家。
  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并不等于就自动取得了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为了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还必须与各国进行谈判,说服这些国家相信中国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暂时的、权宜之计,消除他们对中国实行“国有化”措施的疑虑。中国政府花费了巨大努力,好不容易才使国际社会相信了中国政府关于不实行“国有化”的承诺,而现在物权法草案居然明文规定国家将对属于私人、非公有制企业的基础设施采取“国有化”措施,这对于中国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继续坚持改革开放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显然是严重抵触、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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