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执法程序顺序原则
执法的程序有其一定的顺序,离开执法程序的顺序来谈公正程序执法是无本之木。因此,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执法程序顺序必须正确,否则将导致无效执法,损害执法的威严。在执法中每做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就要按程序顺序做好法律文书,比如暂扣物品就必须当场开具暂扣文书,现场笔录必须在案发现场制作,视听资料必须当场采集等等,决不允许事后补证或是先处罚后采证。只有严格执行执法程序的顺序才能保证整个执法程序的合法,保障执法的公平公正。
4、效率原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公平程序原则很大程度上还体现在执法的效率上,在执法程序的各个环节上都有着明确的时限限制,一旦超过了一定时限就可以推定一种法律事实的发生。效率原则可以避免使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促使执法机关及时行使职权履行义务,防止无故拖延执法或是处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暂扣物品和保存物证的期限一定要严格执行,处罚的时限要明确,不能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的权利。
四、公平程序原则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意义
公平程序原则是对现代行政执法的有效控权,是从传统控权到现代法治控权的一大进步。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公平程序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是实现和谐城管,文明执法的有力保障,能够有效的改变城管执法现状。
1、公平程序原则可以防止行政执法权的肆意行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机关与当事人的“根本性的公平”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基本要求,如果行政执法机关把法律赋予的权利采取“暗箱操作”、无规则操作,那么公民的权利将遭到极大的损害。当行政执法权有公平程序的保障,执法都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机关的执法在事前和事中都给与当事人保证自己权利的有效预防措施,行政执法权将得到有效控制,可以防止行政执法权的滥用,极大的保障执法的公平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公平程序原则是现代法治控权的体现
行政执法要实现公平公正,其核心和关键问题就是对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人民法院在进行审判时受到诉讼法和组织法的严格约束,特别在诉讼程序上有着严格的规定不容有丝毫差错,这实质上是司法公正的根本条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与审判权均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他们有一定的共性,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负有实施法律的责任,它的权力行使同样会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公平的程序是约束这一权利的重要手段,其可以进一步控制权力的操作过程。传统的控权是基于组织法上对权力的人治,而现代法治控权理论认为,对于权力的约束和控制是通过法定的程序来限制,这样可以有利于权力的监督,因此公平程序原则正是现代法治的控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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