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新兴行政执法模式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由于其特殊性使得该执法机关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是由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授权部分执法范围而形成的,在执法的实体法上比较凌乱,因此,在执法程序上就出现了程序混乱和执法程序规范缺失的局面。再次,由于该执法机关的执法法律地位有所模糊和社会认可度还不高,执法中遭遇不配合,不理解,抗拒执法的情况较多的缘故,使得有些执法人员在有些情况下客观上无法按程序执法或是不按程序执法。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执法中,当事人暴力抗拒执法,遭遇群众围观时,执法人员往往在暂扣物品后无法按照执法程序开具暂扣物品文书以及听取当事人申辩,只是想尽办法尽快离开现场,客观上造成了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事实。
2、在主观上,执法人员一般不愿听取违法当事人的辩解和陈述,直接依据现有事实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甚至在当事人申辩后做出较重的处罚决定,这些都在事实上违反了法定程序的规定。
3、一般程序行政案件调查处罚程序混乱,执法人员在一般程序行政案件中往往对于证据的采集不及时,事后补证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一般程序行政案件甚至先处罚后采证,造成违法行政的情况出现。
由于我国行政执法重实体轻程序,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这类问题尤为突出,使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执法严肃性遭到挑战,客观上降低了执法效率,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实现公平执法程序的原则
行政执法程序的原则是从行政执法程序规则中概括出来的,对行政执法规范均有普遍指导意义和作用的,必须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笔者认为,公平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的核心和基础,对于现行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尤为重要,它包括以下几条原则:
1、公正、公平原则
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当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平等的对待每一个行政相对人,不能有所偏私,不能与承办案件有任何牵连,正确、合理、适当的处理行政案件。英国行政程序法中有2条基本原则十分值得我们思考:“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听取对方意见原则。”其目的就在于当行政机关要做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时,要事先告知公民,给与其机会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在我国公平、公正原则包括了回避制度、职能分离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中立裁判原则等等。
2、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程序公正的条件和保障,它有利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公民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公开才能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行政违法的发生。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有政务公开程序、公开表明身份程序、告知程序、公开听证程序、说明理由程序、公开处罚程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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