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公平程序原则
邢益民
【关键词】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 公平程序
【全文】
程序是现代民主法治和国家宪政的基础,是公权力运用的基本规则。特别是在行政执法领域,由于我国没有行政法院专职审判行政执法案件,因此,我国的行政执法模式不同于英美法系的行政执法,在行政执法中执法机关拥有直接的裁判权利,而且还有着较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所以,必须用公平的程序来对行政执法进行控权,可以说没有程序的保障,权力就会失去控制,威胁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为新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其承担着综合行政执法的重要责任,过多执法的领域又给了其较大的权力,因此,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进行公平程序原则的构建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和谐城管的开端。笔者将就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公平程序原则的定义、现状、原则和意义进行分析、探讨,旨在使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能够严格依法行政,程序执法,开创和谐城管的新局面。
一、何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公平程序原则
尽管我国法学界认为行政执法程序是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必要约束,但是我国至今没有一部《行政程序法》,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程序一般都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中。但是通过程序来对执法进行制约,保证公民的权利已经成为现代各国的普遍共识。笔者认为,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公平程序原则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基本准则。
由于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地位和意义,许多英美法系的国家都有自己的程序法典,用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的程序和原则。美国是行政程序法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于1946年以联邦
宪法第
5条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为基础,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开创了行政执法中“程序先行”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英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是英国行政执法的核心,英国人对于行政执法向来有“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同为大陆法系的日本也于1964年制定了《行政程序法草案》,其目的也在于“保证行政运营中的公正,提高其透明性,以助于保护国民的权益。”
纵观上述各国的行政执法程序,不难看出行政执法程序是保证当事人权利,避免执法权力滥用的有力保障。因此,公平程序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首要原则。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执法程序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