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药品的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管理,药品的商品名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部门行政规章的要求负责登记和管理,且药品企业要想将药品的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还必须获得卫生部药政管理局的批准。可见,仅对药品的名称就由多个部门各自为政、分头管理,这样不仅造成行政机关机构臃肿、效率低下,也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如果企业的权利受到侵犯,各部门就会互相推卸责任从而使得企业权利等不到有效的救济。
3、如何完善对药品名称的法律规制
(1)在《
药品管理法》中加入药品商品名的规定
医药领域药品的商品名现象大量存在,法律理应对此作出回应,但通过行政法规对其做出规定略显单薄。药品商品名的“出身”一直是困扰商品名得到法律人士认可的障碍,欲解决这一问题,将商品名概念纳入高位阶法律之中是最直接有效的办法。《
药品管理法》是药品领域的“基本法”,将商品名这一概念在其中做出规定是最为恰当的。确定商品名为法律上的概念不仅可以使其获得合法的出身,更可以通过其他法律直接对其进行解释和规范,从而完善对它的法律规定,避免在后续法律的使用中出现误区和困难。
(2)完善药品的命名规则,特别是明确对药品商品名的规定
我国法律中关于药品名称的命名规则并不多,主要是《
商标法》第
10条第1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和第2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的我国县级以上行政规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以及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商品名不与通用名同行书写,但并没有就商品名的组成作出规定。笔者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药品的命名规则:一种药品应只存在一个通用名称,且通用名称一经确定将不再改动;对于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的商品名应采用注册商标和通用名称相结合的方式,注册商标作为个性标识可以表明该企业生产药品的特殊性能,通用名称可以说明药品的共性即其组成成份、治疗范围,使商品名作为一种药品的唯一标识,并达到共性和个性统一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