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制药生产出来以后,企业从中获得的不正当利润是仿制药经久不衰,“一药多名”存在的重要原因。仿制药企业可以凭借“新药”身份从物价部门获得宽松的定价政策,同时还可以从容应付各地的药品招标,以免旧药价格低廉在招标中失去“操作”空间。药品变换包装、名称后身价倍长的现象十分普遍,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使得企业竭尽全力的在药品的仿制和更名上。
3、药品的商品名管理不完善是产生“一药多名”现象的直接原因
药品包装上的显著位置一般主要存在三种标识,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的商品名以及制药企业的注册商标。通过考察多种药品的名称可以发现,药品的商品名的组成主要有这样几种形式:(1)有的仅以药品的注册商标作为药品的商品名,如吗丁啉即是注册商标又是通用名为多潘立酮的药品的商品名。(2)有的药品不使用商品名而直接标注通用名,如乙酰螺旋霉素片即是一种药品的通用名也是广州白云山制药厂生产的药品的标注名称。(2)有的以注册商标加一种截然不同于该商品的通用名称的其他文字作为药品的商品名,如西施兰联合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西施兰夏露。正是由于一个药品存在如此复杂的名称标识,以及我国法律法规对这些标识的管理不完善才最终导致出现“一药多名”现象时无法恰当调整。下面就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对药品名称的规制入手,考察法律规制中的空白,并最终提出改善意见。
三、“一药多名”现象中体现的法律瓶颈
1、现有法律法规中对药品名称的规制
(1)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和通用名称
1983年4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
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自1984年8月1日起,药品在市场上销售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违者,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这是我国最早关于药品名称的管理规定,从此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被各项法律法规承袭下来。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第
41条就明确规定:“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注册商标必须在药品包装和标识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