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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剽窃和法律内外的对策

  在正文中,将一切直接引用的段落、句子或者短语纳入双引号,通过注解或者其他方式显示作者的姓名和作品来源,这是直接引用的基本规则。
  比较上面的一对文字,可以发现:周、戴除了将“社会道德心灵”改为“公民美德”之外,完全是一字不漏地复制原文3。在复制的时候,他们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知道复制部分是用来冒充自己的学术著作,知道至少会有一些天真的学生真的会把这些复制文字当作“法学名家经典”,甚至知道原作者王天成早晚会发现,这样做是需要克服许多道德和心理障碍的。
  3.2.“从他人作品中摘取段落和单句或短语而不显示出处”
  示例4
  原文4 :“不搞争论,是我的一个发明。不争论,是为了争取时间干。一争论就复杂了,把时间都争掉了,什么也干不成。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农村改革是如此,城市改革也应如此。”[19]
  释义4 :邓小平的一个发明,就是停止意识形态争论:他鼓励人们大胆地开展各种试验,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来源:同注  )
  尽管前项释义显示了解释对象的来源,但仍然属于剽窃。首先,“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这是邓小平的原话。邓小平常常用一个短语(如:“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一个比喻(如:“摸着石头过河” )去说明一个深奥的道理,并且给人留下深刻印象,这是带有鲜明个人印记的一种表达艺术,引用时必须纳入引号之中,否则,读者会误认为是诠释者用自己的话在解读邓小平。其次,前项释义基本上没有作者自己的语言,作者本应引用原文,释义在此乃是多此一举。释义旨在浓缩、提炼、强调和发挥别人的观点,或者用更为精准、更有特色的语言去重述别人的观点。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或者不存在这样的必要,引用原文更为妥当。
  3.3.“改写原文而保持原文段落或文句的结构”
  此类剽窃可归入不当释义之一种,其目的是通过改写而窃取别人的观点、思路和表达结构。
  示例6
  原文6 :德国法学家耶林在他的一篇论文中指出: “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否则, 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 不受保护, 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简言之, 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 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 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20]
  释义6:我们认为:当人们开始缔约洽谈的时候,他们彼此就承担了一种先契约义务,即:在缔约过程中竭尽注意,避免因为自己的过失导致契约不成立或者无效,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害。如果完全把缔约过程置于法律保护之外,一方当事人就可能因为对方的疏忽或欠缺注意而蒙受损失,却不能得到任何救济。总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契约不成立或无效的时候,相信契约为有效成立的另一方,得主张基于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在释义6,没有一句话、没有一个词组来自王泽鉴的译文,但是,主要观点、文句和段落的结构都是王泽鉴的译文的改写。作者没有引用原文的词句,故没有必要使用引号,但是,作者绝对有必要通过注解告诉读者:这一段话是改写王泽鉴的译文。释义6的作者剽窃了耶林,它把耶林的原创观点说成是自己的;释义6也剽窃了王泽鉴,它本来是王泽鉴的译文的改写,但却抹杀了王泽鉴的贡献。
  在释义6,假如作者用“耶林认为:……”代替“我们认为:…….”,并且从王泽鉴的前述论文的注解中找到耶林的德文原作的出处,如法炮制一个脚注,这是否构成剽窃?回答是肯定的。因为,这样做,释义6的作者实施了两项欺诈:第一,他没有阅读德文原作,却误导读者相信:这一段文字是他对耶林原作的理解;第二,这一段文字本于王泽鉴的译文,没有王泽鉴译文的存在就不可能出现释义6,而作者隐瞒这一事实,正是为了让他的第一项欺诈奏效。
  3.4.“用他人的观点而隐去出处。”
  观点是思想的产物或结晶,把别人的观点说成自己的,这就是据他人之功为己有。只要你知晓并吸纳了别人的观点,就应当承认,不管这种观点是文字、口头表述、数据,还是图形。“用他人观点而隐去出处”可能是不合规矩的释义形式,也可能是逐字剽窃或者原话剽窃。
  示例7: 
  2004年,W女士发表了以下文字:“最近,有关部门居然要管制公民取名使用的汉字。据说,事情起因是,近年一些人的名字是电脑字库里都找不到的生僻字,给许多部门造成麻烦。于是,专家倡言制定‘人名规范用字表’。对此,本人实不能苟同,理由如下:第一,取名用字不受限制,这一权利来自比成文法更为古老的惯例,只有当存在公共利益的压倒性需求时,法律才有必要去改变来自惯例的权利,然而,个人使用文字如同饮食服饰,并不牵动公共利益,法律实无强行规制之必要;第二,机关的电脑字库里找不到人名汉字,应让机关去选择合适的字库,而不是限制老百姓取名用字;第三,即使法律不去管制取名用字,人们面临取名用生僻字造成的种种不便,也会知难而退。”
  上段文字所表述的全部观点,都是来自冯象先生早先发表的论文“取名用生僻字该不该管”。[21]尽管上段文字没有一句话、一个短语与冯文相同,段落和文句结构也与冯文有别,但是,这丝毫不能改变剽窃的事实。只要将两个文本对比一下,就不难看出:W肯定阅读过冯文,并用了一番心思去改写冯文、提炼冯文的观点,并把冯象的观点冒充为自己的观点。但是,如果W通过引注标明原作者和观点来源,这就不是剽窃,而是释义——W的主要错误是隐去来源。
  3. 4.如何远离剽窃?
  3.4.1.“归功来源”和“认帐”。
  我们可以简单而不失准确地概括一条避免剽窃的基本准则:但有得益他人之处,毋忘“归功来源”(to give credit to the source)——除非使用公知信息,当你使用另一个人的想法和表达的时候,当你使用已有事实、统计数字、图表、信息的时候,都应归功来源。“归功来源”的途径,就是通过引用、释义和承认去显示信息来源——这和“饮水思源”是同一道理。
  一位学者指出,避免剽窃就是在以下场合务必“认帐”(acknowledge indebtedness):[22]“(1)无论何时,你引用他人的原话;(2)无论何时,你吸纳他人的观点、意见或者理论,即使完全用自己的话重新释义;(3)无论何时,你借用事实、统计数据或者其他演示资料,除非公知信息。”
  总之,勿贪他人之功和受惠必谢,这是远离剽窃必备的心境。一个人在撰写著作、论文和准备演讲的时候,都应当经常自问:“这是别人的,还是我的?如果是别人的,我是否按照行规披露了来源?如果是我的,在观点形成过程中,我从他人的成果中得到了哪些启发?”
  3. 4.2.认识引证的功能,掌握引证的规范
  在North Carolina University 的学术诚信手册中,学生得到的规劝是:避免剽窃的第一步,就是“转变你对引证的态度”。学生常常担心:“引证太多”会被认为是缺乏思考,依赖资料。“恰恰相反,使用引证能使你清楚地证明,你能很好地理解教材,而且,你还能清楚地区分作者的观点和你的分析。” [23] 在知识追求的过程中,如果一切都要“从头做起、从我做起”,每个人都是“天马行空,独往独来”,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永远不会摆脱蒙昧状态;正是前后相续的继承——批判——创新,才有知识的增加。引证既记载着作者理解和思考前人观点的心路历程,也展现作者在认可、解释、分析、批判前人观点的基础上,自己开拓创造的轨迹。[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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