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剽窃和法律内外的对策
方流芳
【全文】
与伪劣商品、垃圾股票、浮夸政绩和银行不良资产一样,剽窃已经成为困扰我们这个社会的顽症之一。剽窃的飙升可以从个人和制度之间的互动得到解释:首先,从教师个人的升等晋级、遴选博士生、硕士生导师、年度评估考核、申请研究经费,到学术机构申报博士点、硕士点、“重点学科基地”、“211工程”和名目繁多的“评优”,无一不与学术著述的出版数量挂钩,于是,剽窃就被用来拉平官方规定的学术成果“指标”和个人及机构真实的学术生产能力之间的距离。第二,大学的扩大招生使学生人数在已往5、6年里增加了数倍到数十倍,论文的“指令性计划”的总量也随之增加——每个本科生都要写毕业论文,每个硕士生、博士生都要写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尤其当硕士、博士学位成为官员、商人和社会名流的时尚消费之后,论文枪手和提供论文剪贴和拼接业务的非法网站的生意也就格外兴隆了,教育产业化、学位商品化是剽窃水涨船高的大背景。第三,剽窃是一种要么全赢,要么全输的冒险,一切没有“穿绷”的剽窃者暂时都是赢家。如果人们只是一般性地批评剽窃,而不去揭露一桩桩具体的剽窃行为,剽窃者是不会受到触动的。
剽窃是全球化的通病,传递着复杂的政治、文化、道德和心理信息。[1]在西方学术界,人们对什么是剽窃,有大致相同的认识:剽窃(plagiarism)就是使用他人的作品而‘不认来源’”(without attribution)[2]——把他人的观点或者表达当成自己的,这是剽窃最主要的属性。“英文‘plagiarist’一词来自拉丁文‘plagiarios’ (掠夺或者绑架奴隶、儿童的人),而拉丁文‘plagium (绑架)’又是来自希腊文‘plagios’ (奸诈的,背信弃义的)。”[3]“当你剽窃的时候,你是在拐走另一个人的脑产儿(brain child)。不仅如此,你还在对其他人声称:这是你自己的脑产儿,你利用它给你自己并没有真正去做的工作赢得声誉,所以,你又是在说谎和诈骗:你从原作者那里不公平地窃取了本应属于他的认可和荣誉…。”[4]“在学术和文化领域,剽窃等同抢劫,(两者)都是拿走别人的财产。如果你拷贝别人的考试答卷,或者你从某杂志里找出一篇论文,把它冒充为己有,或者你(从他人的作品里)摘出一、两个措辞得到的短语,把它们放进你自己的作品,既不归功于作者,也不使用引号,或者,你居然用别人的出色的观点去证明自己是天才,你犯下了知识偷盗罪。如果你被抓住,你将受惩罚或受羞辱,或两者兼得。”[5]
在西方,剽窃的定义来自学术或职业共同体的诚信规范,而不是来自成文法或者判例法。如何规制“剽窃”,这是西方社会给学术或者职业共同体保留的自治领域。在涉及剽窃的诉讼中,美国法院的审查的重点是正当程序,从来不会率先去审查剽窃是否存在,[6]因为,学术或职业共同体对它们自己的行规比法官更有发言权。总之,剽窃的定义在西方“无法可依”却又无比清晰,以至无须立法进行一般界定,无须司法进行个案认定。
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机构规程都有禁止剽窃的规定,然而,却没有一种规范明确地界定了“什么是剽窃”;每个大学都要学生远离剽窃,却又从来没有清楚地告诉学生“什么是剽窃”。至于法院认定的“剽窃”,那都是整章、整编、整书复制原文而又不显示来源的、肆无忌惮的剽窃——它们显然不是剽窃的全部,只是一些走到极端的个案。认识“什么是剽窃”,这是预防和惩戒剽窃的起点,跳过起点意味着过程尚未有开端。
我必须承认:本文不是追求原创,只是针对一个真实的国内问题而介绍外来事物,给反剽窃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中国学术界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7] 这与在我9年前撰文推介“哈佛法律评论”是出于同一考虑。[8]想要把一个专业讨论转变为一般性的政策选择争论,就是它引向一个千篇一律的问题:“在这方面,我们究竟是要有建立中国特色的制度,还是照抄西方?”本文无意进入这样的宏大叙事,因为,中国是否有必要建立有别于西方的反剽窃制度,这是一个道德标准问题,只有当提问者能够雄辩地向世人证明:中国和西方在剽窃问题上的道德标准有所不同的时候,才有必要去思考这一问题。
通过这篇文章,我希望能够增进三方面的认识:第一,剽窃有哪些危害?第二,什么是引用和释义的基本规则?第三,有哪些基本的剽窃类型?第四,学术诚信、版权法、民事诉讼和学界自律的关系如何?
1.剽窃有哪些危害?
1.1.剽窃者阻碍作者的学术得分。作者发表自己的作品是为了让别人分享,分享者通过引用、诠释而承认作者的贡献,后者因此获得“名声得分(reputational credit)”,[9]这是学术界公平竞争的基础,因此,一个人使用他人的表达和观点,有义务归认来源(give attribution to the source),这是反剽窃的正当性基础——如果没有归认来源的义务,反剽窃也就丧失了正当性。剽窃者违背了归认来源的义务,抹去了他人应有的学术得分,这是他给作者造成的危害。有些学者认为:剽窃行为侵害的对象不是原作者的表达或者思想,而是原作者本来应有的认可得分;剽窃者从原作者那里偷走了认可得分,这和盗窃行为是没有什么区别的。[10]
1.2.剽窃者连累他所在的学术机构。例如:大学把博士学位授予论文抄袭者,把“学术带头人”的称号授予让学生执笔写作、自己署名的教授,把“211工程”的研究专款拨付给那些在“统编教材”中任意窃取他人思想和表达的“主编”,这都会损害该大学的声誉。如果一个学术机构容忍剽窃,剽窃取胜的成功先例会带动更多的剽窃,不仅如此,还会有更多的剽窃者慕名前来求职。因此,机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性,必须惩戒成员的剽窃行为。
1.3.剽窃者愚弄和误导读者。例如,甲把乙公开发表的论文复制一份,装订成册,署上自己的名字,然后,对丙炫耀一番,而丙并不识字,甲并没有剽窃——虽然,甲对丙说谎是不道德的,但是,甲显然没有招揽丙为读者的意思。相反,如果甲以自己的名义再次发表乙的论文,他无疑实施了剽窃——他这次是在招揽读者。读者会对甲假冒的知识生产能力产生敬意,甚至会引用和诠释他从乙那里偷来的文字,读者从而受到了甲的愚弄。
1.4.剽窃者又常常是谬误的制造者:剽窃总是伴随着对原著的一知半解、断章取义和曲解篡改,因此,剽窃作品常常贻误读者。剽窃又导致重复出版,增加读者发现和寻找原创文献的困难,造成误解和源于误解的纷争……,因此,剽窃者常常无端消耗他人的时间。如果剽窃者又善于利用制度的弊端,例如,把他的作品列为“指定教材”、“考试读物”,那么,社会资源的浪费就更为严重了。
1.5.剽窃是一种反智和反效益的自损行为。学术活动本来在于开启智慧、增进知识,然而,剽窃是一种无谓的心智损耗——每个人的时间是一个定数,用于剽窃的时间多了,阅读、思考和写作时间就少了,因此,剽窃者本人总是自废功力。
1.6.剽窃和假冒商标都是说谎,但是谎言的导向截然不同:剽窃者把别人的东西说成是自己的,假冒商标者把自己的东西说成是别人的;剽窃者的目的是沽名钓誉——他通过占有别人的精神产品而骗取他本来不配拥有的社会评价;假冒商标者的目的是利润——他本来没有能力生产更好的产品,于是,就把自己的产品伪装成竞争对手的产品,从而占有本属竞争对手的市场——他是一个隐名的获利者,寄生在他人商誉的躯壳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