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李晶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
仲裁法》的颁行实施和一系列国际条约的加入,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我国呈现出强盛的发展趋势。 本文结合中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结合各国立法实践和普遍发展趋势,对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做以展望。
【关键词】仲裁 立法 展望
【全文】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国外的商务贸易交流愈加频繁。仲裁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由于具备了民间性、高度自愿性、便捷性等诉讼所不能替代的功能,在国际商事纠纷的处理中得到广泛采用,且显示出愈加强盛的生命力。
在我国的整个商事仲裁制度中,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主要分布在专门性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司法解释和有关国际性条约中。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
《仲裁法》)、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纽约公约》以及司法解释等。
一、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
《民诉法》和
《仲裁法》颁布后,我国的仲裁制度取得了长足发展,使我国无论是有关仲裁的观念,还是在有关仲裁的立法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
(一) 统一了仲裁机构,确立了基本制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
《仲裁法》)第
10条规定,只有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有必要设区的市设立一个仲裁机构,所有有关经济仲裁的案件均由该仲裁机构受理。这一规定基本统一了仲裁机构过去由工商、经贸等部门多家仲裁和按行政区划层层仲裁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