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兴华案:法律应当受到尊重
卢均晓
【摘要】从邱兴华案中我们认识到:法律应当受到尊重,即使某些地方尚不完善;法庭应当受到尊重,即使在法定的权限内没有满足各方的诉求;司法独立应当受到尊重,即使实然法的执行与应然法的理想存在差距。
【关键词】邱兴华;司法独立;司法鉴定
【全文】
2006年12月28日上午10时许,邱兴华被执行枪决,至此震惊全国的7.16特大杀人案尘埃落定。然而整个社会,特别是法学界对该案的关注却并没有结束,各种言论喧嚣尘上,论战似乎才刚刚开始——这对中国法治发展而言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完成了社会关注——法学家关注——社会关注的转变。首先是由社会关注向法学家关注的转变。邱兴华的辩护律师、刘锡伟等精神病鉴定专家、贺卫方等法学家通过各种方式,呼吁司法机关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使该案由一个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转化为具有重大法学意义的案例。同样,学界的争论也引起了社会对该案的思考,越来越多的民众参与到案件的讨论中来,从而使该案完成了由法学家关注向社会关注的转变。
目前邱兴华是不是精神病似乎已并不重要,争论的焦点是:应不应对邱兴华该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应不应对邱兴华该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由谁判定?法庭不对邱兴华进行司法鉴定是依法还是违法?(在此不讨论二审宣判以后如何进行了死刑复核,以及是否在交付执行三日前通知检察官、律师等问题)
现在我们来回答上述三个问题。首先,应不应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这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在控辩双方(也包括所有对这一问题持对立意见者)争执不休的情况下,必须引出第二个问题——应不应对邱兴华该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由谁判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包括司法精神病鉴定在内的司法鉴定决定权,在不同阶段分别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使。邱兴华案在审判阶段,被告人、辩护人申请司法鉴定、非诉讼参与人建议司法鉴定,这是他们的法定权利,法庭应当给与重视和尊重。但法庭最终认为,此案不应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这也是法庭的法定权力,被告人、辩护人、非诉讼参与人也应当给与重视和尊重。说到这里,第三个问题也已经有了答案:法庭不对邱兴华进行司法鉴定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