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认为, “如果说亚当夏娃也有无罪的‘光荣’历史,在偷吃禁果之前他们是无罪的,那么,环境上的原罪也不是人类从来就有的。我们可以把环境原罪的发生界定为热能工具的使用,可以把一切使用热能工具的人划入原罪者之列。在人类仅仅以自身机体的机能利用环境和消费环境要素的时候,在以非热能工具提高自身利用环境和消费环境要素的能力的阶段上,他们是无‘罪’的。当人类不再满足于使用原始的木制、石制等工具,不愿意受自身机体机能和简单工具性能的限制,发明了热能工具并利用热能工具使用环境和消耗环境要素的时候,人类便开始了负罪的历史。发动机里燃油的每一次燃烧、电灯的每一次闪亮、枪膛里每射出一粒子弹,甚至农家灶堂里每一次生火都是罪行,都是对环境的侵害”。文中的这段论述意在表明因为人类对热能工具的使用造成了对环境的侵害,故而负有原罪。但这显然不能成立。因为,人类生活在自然环境之中,其生存的行为必然要对其生活于其中的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影响并不必然等同于徐文中所提到的“对环境的侵害”。影响是指对人或事物所起的作用,作用可以是多方面的,可以为好也可以为坏。而“侵害”是指侵入而损害,二者显然不指同一范畴。可以说影响包含侵害,侵害只是影响的一部分而已。众所周知,人类生活所依存的自然环境对于生活于其中的人类具有一定的承载能力,只有在人类无节制的毁坏自然环境的行为超出环境的承载能力,打破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状态之后才会使环境遭到破坏,同时也危及到人类自身的生存。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徐文中将热能工具的使用作为人类负有原罪的起点,在远古时代人们就已经开始用火来取暖御寒、烘烤食物和防止猛兽的侵袭,但并不能因此说当时的人类对环境造成了侵害,是在犯罪。因为人类用火这一行为完全是为了自身的生存,而且自然界中优胜劣汰的规则也使人类必然选择这一生存模式,并且当时的自然界也完全可以承载人类的这一选择。因此,至少在大工业化之前环境污染这一主题并没有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也恰恰是因为人类的行为并未超出自然的承载能力。反之试想,如果人类当初不去“犯罪”,没有使用火这一热能工具,又何谈进化和文明的缔造?以上便足以说明徐文中所认为的人类在使用热能工具之后便当然负有原罪的观点本身是谬误的,换言之,原罪说的理论基础本身就无法成立。
即便我们认为原罪说的理论基础——热能工具使用之后的人类负有原罪这一立论成立,那么徐文在第三部分与第二部分相衔接的论证逻辑上也存在诸多的矛盾之处。
第一、徐文认为,原罪来源于人们因对热能工具的使用而造成的对环境的侵害,即对环境的侵害行为使人们负有原罪,原罪究其实质是因侵害行为而生。那么因侵害行为而负有原罪的人们实际上便处于一种过错的状态(客观过错 )。依此逻辑可将环境侵权归责基础表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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