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蒂博的上述满腔激情,萨维尼毫不客气地当头淋上了一盆冷水,他只差没有撕破脸说:兄弟,在目前德国是否需要一部统一法典这一问题上,你先别心急,心急是吃不得热豆腐的,我们最好悠着点。对此,萨氏从民族精神性的角度发表了他的高深宏论:意图通过人类的普遍理性制定出人类普适性的法典这一观点,完全是一个“法律之幻想”,是“荒诞不稽”的。自古至今,法律就如同一个民族的语言、风俗、建筑与政制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共同意识”的产物,是“世世代代不可割舍”的有机联系,它是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而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沿着他的这种高见,他认为法律的发展呈现为三个阶段,即习惯法→学术法→法典编篡。立于中国法治的背景下,在此,笔者并不打算对萨氏的观点进行正确与否的评判,但是他所提出的法典化的三阶段论确实是契合了人心,并反映了当时德国时代发展的内在需求。事实上,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推进与社会需要来说,法律思想也是一种买与卖的市场化东西,德国人最终并没有选择同样满腹经纶的蒂博,而选择了萨维尼就不证自明地说明了这一点。因此,从这一点来看,是德国的历史创造了萨维尼,而萨氏又从另一个侧面改造了德意志民族的法律文明史。在这里,仍有一个时间问题是值得我们警醒的,即德国民法典自发起至最后推出的时间。客观评价,其民法典被发起于1814年,产出于1896年,共经历了82年的风雨和沧桑。这样一个长时间的跨度又再一次以铁的事实证明“真理是时间的宠儿,而不是什么权威的宠儿”。君不见,德国这样一部经过长时间内千锤百炼而推出的民法典在穿越300多年的时光隧洞之后时至今日仍然是那样的光彩照人,并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典范。也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发出了其作一个德国人的骄傲:“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欣赏别人的好处越多只会使自己觉得更加渺小、无能与自卑。因此,欣赏与探讨的目的在于开发民智,在于发奋图强,在于奋起自追。那么,让我们再来回顾下我国物权法典草案谈论中所存在的是是非非。去年的某月某日,北大法理学教授巩献田以螳臂挡车之势点燃了物权法草案论战的风波。巩教授认为,“物权法草案”违背了
宪法,违背了社会主义原则。民法学界在短期的沉默之后终于如同火山一样爆发开来,进而反唇相讥曰,巩教授的说法是无稽之淡,是民法的“法盲”,不具有对物权法草案进行指手画脚的资格。与其说这是一场学术交锋中的你来我往,还不如说是一场“泼妇骂街式”口水战。笔者认为,丧失理性的论战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论战,因为其最终达到的并非是真理越辩越明的结果,而只会在刻薄的言辞中增加敌我双方的怨恨。本着一种对中国现代法治的渴求之情,笔者并不想搅入到这里面的是非曲直之中,但我只想认准一个理,那就是巩教授的话是真的错了吗?要是他真的全错了,或部分错了,若你要想让他“死”,那么也应该让他“死”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否则就有失民法学界的君子之风。我个人认为,尽管巩教授将法律的问题上政治的线之做法确实也让我不敢恭维,但他也并非错得一塌糊涂。如果你说他错了,那么又为什么其背后会有千千万万的中国人说他是“民族脊梁”,说这是“草根声音”和“专家良心”呢?若我们以“真理向来只是掌握于少数人手中”的托词来进行搪塞,那么我们就是心虚,就是在回避问题的本质。实际上,巩教授这有失“水准”的已见恰从另一个方面暴露了,私法精神积贫积弱的现代中国还比较欠缺物权法生存的沃土。稍有些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西方民法典推出的路径是先有私法精神,而后有民法典,而我们呢?恰是反其道而行之,这就无怪乎巩教授的那篇发难性的文章在中国的场景下一石激起了千层浪。这恐怕是在民法学界意料之外的事情了。当然,民法学界也可能有一种“吃力不讨好而备有委屈”之感。然而,在委屈之余,他们应该明白一点,法律是世俗的与功利的,老百姓对于正义的理解就是自己的那一份正义是否实现了。否则,你做得再好,也是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