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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进路中,心急吃不了“热豆腐”——一个时间的问题

法治进路中,心急吃不了“热豆腐”——一个时间的问题


黎四奇


【全文】
  这学期,我承担了研究生《国际经济法专题》的教学任务。在备课的过程中,一个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称《公约》)产出的时间相关的问题在我的心中掀起了一阵阵不平静的涟漪。同时,联想到我国《物权法草案》酝酿的时间、推出的频率及存在的政治上或学术的争议,我的心中更是抹不去那份沉重与忧虑。
  对于这个问题,我还是从《公约》说起吧。该《公约》产生的历史背景很简单,即源于许多国家认为前期的《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法公约》主要是反映了欧洲大陆的法律传统和经济现实,欠缺对发展中国家的考虑,且内容繁琐,概念晦涩难懂,因此未能达到统一各国买卖法的预期。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联合国贸易委员会决定在其主持下来继续完成这一任务,于是在1969年便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工作小组,拟在上述两公约的基础上创制一部国际统一的货物买卖法。历经10年的艰苦努力,工作组于1978年完成了草案的起草任务,并决定将上述两公约合二为一,定名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幸运的是,该《公约》于1980年3月14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得以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在这里,我们应注意到三个时间:一是工作组成立的时间;二是草案完成的时间;三是《公约》生效的时间。稍一计算,我们就发现自倡导到《公约》最终尘埃落定,其历经了近20年的风风雨雨。暂且不说在这个时间的跨度内,当年参与草案起草的法律专家们付出了多少心血,单从这20年的光阴来看,我们也可以下一个这样的结论,即《公约》绝不是粗制滥造的劣质品,而是经过法律人精雕细刻出的产物。本着良法的追求,这样一种时间概念就给我们以无限的遐想。
  记得有这样一种说法,真理不是权威的产物,而是时间的产物。尽管这种直白也不见得是如何千真万确,但是法律真理昭然若揭的一个必要条件必然先是时间之投入,而并不是什么要不要所谓的法律专家参与的问题;尽管任何绝对的命题都具有瑕疵,但是笔者却打心底里认为,对于良法的产出,时间是第一性的,专家才是第二性的。若要人们对这种“盖棺定论”式的结论有一种心服口说的感觉,那么我们不妨作一次历史之旅,让我们来回溯一下19世纪德国法学大师萨维尼与民法大家蒂博之间那场冗长的“口水战”。这种论战是从法学教授蒂博于1814年出版的一本名为“论制定全德法典之必要性”的小册子开始的。该小册的大意是:在对法战争的胜利中,德意志人已从沉睡中惊醒,应该利用这一千载难逢的机会最终革除古代的陋习;若各城邦之间不齐心协力地来制定一部全德适用的,包括民、刑、诉讼法在内的大法典,那么自土生土长的法律所衍生出的矛盾就会充塞,这只会更加使德意志四分五裂,法官与行政官员无从知晓法律。因此,其结论自然而然地就是要求制定一部独立自主的、适合本国条件的和德意志人民需要的简明法典,并呼吁各城邦政府召集会议促进这一伟大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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