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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不起诉”的宪法性审查

  五、刑事类法律规范、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从这件事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刑事领域也是可以选择宪法作出判断的,当然某市辖区检察院的这个规定还仅仅是个文件,算不上法规、规章或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但从这个刑事规范的文件的违宪(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检察院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分为大学生犯罪嫌疑人和非大学生犯罪嫌疑人,以身份和学历作为标准),我们可以将这个例子推广到更大的整个刑事法领域,选择宪法判断刑事法规范的合宪性。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注意下位法的规范或文件或政策的违宪性,以保证法制的统一、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与此问题相关的,我们可以参照《公务员暂行条例)、《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代表法》、《警察法》、《教师法》,看一看这些类别的人员是否在触犯刑律时失去原来的工作和身份。因为大学生触犯刑律要被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是失去作为大学生的种身份,所以,从这个角度具有可比性。公务员的第一项义务就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公务员暂行条例》第6条卜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的第一项义务都是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官和检察官都必须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法官或检察官、《代表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1)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追查、起诉、审判的;(2)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所以,总结这几部法律的规定,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的教师触犯刑律,一般会丧失其担任该项职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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