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越权
该市属区检察院的这份意见的关键在于“暂缓不起诉”,该市属区检察院显然无权创设这一制度,但它有依据,即该市检察院的《检察机关暂缓不起诉试行办法》。该市检察院是否有权做出这样的“暂缓不起诉”的创设呢?《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暂缓不起诉”,那么,能否说该市检察院就是在}9设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诉,提起公诉就包括起诉和不起诉,不起诉的内容指以下三种情况:1.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第140条第4款)02犯罪嫌疑人有刑诉法第巧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巧条的情况包括:(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溯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f4)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3.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前两种情况都与该市属区检察院的规定无关。第一种情况解决的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制约问题,第二种情况是不构蒯2罪,与时效、特赦、自诉案件等有关的问题。第三种情况即是该市辖区检察院所涉及的情况退P构成犯罪但可以不起诉,原因在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虽然,该市辖区检察院的文件与峪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不起诉的第三种情况相关联,但《
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暂缓不起诉”这一概念。能否认为暂缓不起诉是不起诉
的延伸呢?回答应当是否定的。第一,关于暂缓不起诉的这一文件可能是对《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问题,关于不起诉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都已经有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按照《
宪法》和《
立法法》的规定,刑事类法律只有全国人大才能制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在不与刑事类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宪法》第
62条、第
67条),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是法律(《
立法法》第
8条第(5)项),也就是说,不起诉这样一项涉及人身自由和检察院权力的刑事法律制度应当是法定原则,无论是江苏省某市检察院还是该市辖区检察院都无权修改。第二,关于暂缓不起诉的这一文件可能涉及对《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因为有的同志认为暂缓不起诉是不起诉的延仲,没有违反(
刑事诉讼法》,言外之意是解释了《
刑事诉讼法》。即使“暂缓不起诉”是“不起诉”的延伸,或者说是对《
刑事诉讼法》的“不起诉”的合理解释,那也不能由该市检察院或该区检察院来解释,也只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解释。这一文件无疑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构成了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