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以现实主义的态度和经验实证方法研究解决中国问题、改造中国法学、为中国的法治进程提供合理可行的政策和方案。这种立场和方法既适用于反思本土法律文化,也适用于对西方现代制度的评价;同时可以与立法或制度建构相衔接,以促进立法和社会进步为目标。为了减少错误信息和对公众的误导,法学家应该基于第一手资料和客观事实展开研究和论证,既不可仅依据法律条文,也不宜仅根据一些被媒体剪裁和炒作过的“案例”材料坐而论道。
其次,客观认识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注重法与社会的协调和法的正当性。避免通过盲目推进法律制度迅速摧毁原有的社会秩序、公共道德和主流价值观,造成传统的失落和社会失范,并导致国家法与民间社会的紧张与冲突。当务之急是重建社会的道德与精神信仰,培养社会的诚信、责任意识和主流文化,提高社会主体的自治能力,以此改善社会守法和执法的环境。
第三,采取自下而上的视角,不仅依赖宪政以及正式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实现社会治理,更需注重通过法的实施与纠纷解决过程,了解社会的实际需求,寻找解决问题的合理途径。尤其应重视社会基础、文化传统、人民的生活行为习惯以及社会成本。当前的民法典编纂已难以通过大规模社会调查和收集民间习惯等方式缩小法与社会之间的差距,毋宁在其基本原则和规则的框架下,尊重社会自身的调节功能,借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各种社会规范,提倡当事人和社会成员以协商、和平、经济、灵活的方式,争取现实合理的解决。
第四,科学地进行法律移植和路径选择,在制度建构过程中,认同和谐的价值,关注成本、效益和现实可能性。一方面,注重正式制度与非正式机制,国家规制与社会自治的协调,尽可能地通过既有制度的转型发挥现代功能,减少大规模解构与频繁变动带来的动荡与风险;另一方面,在基本法律制度和程序方面应继续循序渐进地向现代化目标迈进。
最后,以经验性研究方法整合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同时警惕这种方法自身的局限,特别是伪实证主义的方法,即以实证研究为标榜的非科学方法。例如:先入为主地提出论断或主观臆测,以零星获得的资料或媒体报道进行填充;对资料数据的误读或误用;个别或少数第一手资料的过度使用;缺乏对资料数据局限性的认识;个案及田野调查的局限;证据不足的结论;事实资料的虚假处理、剪裁或缺乏说明,等等。有时,由于训练不足或受主观先见的支配,调研者即使亲自进入基层和实践,也未必能够获得第一手资料和令人信服的研究结论。同样,缺乏对既往研究资料的全面把握和同类研究之间的交流互动,也会导致实证研究停留在肤浅的观察之上,难以作出更有价值的分析。实证研究的最终目标是尽可能发现事实或提供最充分的证据,以便将结论或制度建构建立在扎实的前提或基础之上;当不同调研获得的事实及分析能够相互印证时,应该说这种实证研究就已经接近了相对客观的事实或真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