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怎样行使好决定权,科学界定和规范“重大事项”是一个关键问题。
何谓“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比
宪法规定得具体了些,列出了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9个方面的工作,但依然比较笼统,难以把握。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总结实践经验,试图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重大事项”作出界定和规范。目前,已有22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和80多个市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实施了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这些规定通常把“重大事项”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人大常委会讨论,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事项;第二类,是由人大常委会讨论,但不作出决议、决定或必要时才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第三类,是只要求“一府两院”报告或备案,人大常委会不进行讨论、更不作出决定的事项。
科学界定和规范“重大事项”,主要应依据两条:一是
宪法和法律规定,二是实践经验。上述省级人大常委会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总的看都是依据这两条制定出来的。经过对各地规定进行对比和分析,我们把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事项即第一类重大事项,概括为下列11项:
(1)保证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本级人大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重要部署或者重大措施。
(2)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部署或者重大措施。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大措施。
(4)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或者重大措施。
(5)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发展规划或者重大措施。
(6)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措施。
(7)民族或民政工作的重大事项。
(8)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或者调整。
(9)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本级政府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
(10)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11)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由人大常委会讨论,不作决议、决定或者必要时才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即第二类重大事项,可概括为下列13项:
(1)法律、法规和有关决议的实施情况。
(2)计划、预算的管理情况。
(3)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
(4)教育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扶贫基金、环境基金、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情况。
(5)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入的审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