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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决定权监督权简论

人大决定权监督权简论


程湘清


【全文】
  彭真同志在谈及人大工作时,曾经把地方人大的职权概括为四条,即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讨论决定本地区的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监督本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人大四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我认为这四权之间的关系,既不是孤立的也不是对等的。从国家宪政的角度讲,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可概括成两方面的权力:一是代表人民行使议决权,包括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等,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性质和来源;二是监督权,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这体现了人民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制约。本文拟结合各级人大行使职权的实践经验,仅就近年人们比较关注的决定权和监督权问题,谈一些看法。
  关于人大决定权
  人大决定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但目前行使这项职权并不到位。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认识有误区,认为人大行使决定权有同党委“争权”之嫌,不敢或不愿行使;二是搞不清什么是“重大事项”,也缺少行使的程序,不会或不善行使。当然也有个别乱行使人大决定权的情况,前不久发生在湖南的嘉禾事件中人大常委会居然作出支持政府进行野蛮搬迁的决定,就是一个典型事例。“不敢”、“不愿”、“不会”、“不善”,以致“乱行使”人大决定权,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首先是要解决对人大决定权的认识问题。
  人大决定权的内涵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的意志,依照法定程序,对国家和地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决议,并用国家强制力保证贯彻实施的国家权力。
  人大决定权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创制性。这是因为行使决定权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不向任何其他国家机关负责,只对人民负责,直接享有创制权。二是全局性。这是因为决定的内容,是关系国家或地方国家全局的重大事项。三是权威性。这是因为作出的决定,代表了人民和国家的意志,具有最高的或相对最高的法律效力。
  人大决定权的重要性集中表现为以下三点:首先,人大决定权是一项宪法权力,最能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人大制度可具体为四项制度:权力属民制度,代表选举制度,民主集中制度,人大工作制度[1]。行使决定权充分体现了这四项制度,特别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核心制度。其次,决定权在人大四权中处于特别重要的位置。人大四权可概括为议决权和监督权。决定权既是议决权的组成部分,又是行使监督权的前提条件。最后,决定权对于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主要是通过行使决定权来行使国家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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