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传统的注释学派在外观上表现为以诠释规范为已任,如果我们将这种研究范式称为“书斋里的刑法学”的话,那么《
刑法机制》更注重
刑法运作的社会效能,呈现出从静态的刑法学向动态刑法学研究风格的嬗变,而事实上,法学本身作为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便是一门动态的科学,而不是被束之高阁、自命清高的学科,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
刑法的真正生命力在于回归社会,在社会化的过程中,
刑法自身的品质也得到了重塑与完善。
如果说从关注刑法规范到关注
刑法的社会运行效能拓展了刑法学研究的宽度,那么将关系学和结构学的研究方法引入,则挖掘了刑法学的深度。传统的刑法学倾向于将
刑法割裂为罪刑二元素,与之相适应的形成了罪之研究和刑之研究的分野,导致了刑法学者的视野过多地偏重于诸如罪之构成与刑之轻重这样十分感性而肤浅的理论层面上。而本书著者标新立异地将罪刑关系抽象出来,无疑是对传统
刑法概念的一个挑战性的举动,对确立
刑法的基本立场,深邃
刑法的内涵迈出了坚实而具有分水岭的重大一步。运用结构学的原理来分析我国刑法的构造,是本书的另外一个闪耀点,著者对
刑法结构的分析已不局限于直观的量的范畴,而是从
刑法现代化的科学维度对我国刑法风格作出理性的分析与宏观的勾勒,提出了“严而不厉”的
刑法结构才是文明法治国度里
刑法所具有的应然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