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美国到全球的证券化市场观察——从美国到全球的证券化市场观察

  2.政府保护政策的优势
  金融业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政府对金融业的保护也越来越强。比如美国政府鼓励住房抵押贷款的政策等,在有意或者无意之中促进了证券化的发展。[77]陷入金融危机的地区政府通过证券化拯救银行业,并由此带动地区经济的复苏,则是韩国等亚洲各国的成功经验。
  (三)新兴市场控制风险的需要
  美国与英国具有世界上最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与此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系。在两国的证券化市场上,法律与管制上不存在对从事证券化交易的发起人的资格限制。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证券化市场的发展目标。可以看到的经验是,法国应属证券化市场的“第二世界”,其发展初期仍然对证券化发起人和基础资产类型进行限制,规定只有信贷机构、储蓄与信托银行(Caisse des dépôts et consignations, CDC)以及保险公司的资产方可证券化,排除工商业应收款。新兴市场为了控制风险,宜采取比较稳妥的市场开放步骤。银行业长期以来面临较高程度的管制,形成了较为稳健的经营体制与政策,可以作为市场开放的第一步。韩国的《资产证券化法》即限定只有金融机构、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orean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KAMCO)以及其它政府公司方可作为发起人。台湾《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第五四条限定,只有金融机构方可组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四、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
  根据发达市场的经验,以及民法法系国家移植证券化制度的经验与教训,完善的证券化制度体系应当包括:
  (一)完善民商事基础法制
  证券化作为一种“衍生产品”,其质量取决于“原生产品”的质量,完善的证券化制度也应当以完善的民商事基础法制为基础。比如,完善担保法律制度并加强担保法司法实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普通企业法律制度,建立市场化的证券发行制度等等。
  (二)制定专门证券化法律
  为了支持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并降低交易成本,应当为其量身订做一套专门法制,通过专门法律对若干基础法制进行整合改革。对民法法系国家来说,首先要根据发达市场的经验,选择适宜本地市场的证券化交易结构,然后根据这些准备采纳的成熟交易结构,制定专门法律。其体系至少应当包括:建立适应金融交易需要的基础资产(即债权)的转让制度,包括法律要件的简化,设置特殊的对抗基础资产债务人以及第三人的公示程序[78];对基础资产抵押权的变更登记规定特殊程序;特殊目的实体可采取的法律形式与特殊治理结构,比如SPC具备名义性资本即可设立,可以只有一位股东,应当设立独立董事等等;如果设立特许的证券化专营机构,则应当规定该机构的经营原则、业务范围、治理结构、资本充足要求等事项。
  (三)消除不必要的投资限制
  发达证券化市场的经验表明,资产证券是一种高收益、高信用等级的投资工具。新兴市场应当消除对资产证券投资的非必要法律限制,使养老与社保基金、保险公司、甚至储蓄机构等机构投资者可以进入证券化市场。没有机构投资者的参与,证券化市场无法获得足够的流动性和深度。[79]
  (四)建立完善的会计准则
  证券化会计准则的关键问题是确立资产风险转移的标准,防止证券化发起机构利用表外处理隐瞒潜在风险,以及逃避债务与税收等。专门的证券化法规定一般的证券化会计准则,金融监管机构仍可以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化交易制定更严格的会计准则。
  (五)制定张弛并举的证券化税收政策
  证券化税收政策至少包括以下四方面:
  1.避免双重征税
  应当针对证券化交易的特点,消除按照现行税收制度由SPE的实体税负(entity-level taxation)带来的双重征税现象:即SPE为所取得的基础资产收入纳税之后,资产证券的投资者仍要为所取得的证券收益纳税。
  2.降低证券化费用的税收优惠
  为了降低证券化费用并鼓励对资产证券的投资,应当制定针对以下税种的优惠政策:发起人就基础资产转让应负担的印花税与就转让收入负担的资本利得税等,SPE就发行资产证券应负担的印花税与就所取得的发行收入应负担的企业所得税等。
  3.鼓励特定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为了鼓励某种资产的证券化并最终促进该资产的一级市场发展,比如住宅抵押贷款,可以考虑制定对该类资产证券投资的税收优惠等。
  4.对离岸证券化的税收管理
  应当制定对离岸证券化交易的税收制度,防止国家税源流失。
  (六)建立严密有效的监管体系
  严密而有效的监管体系包括机构与制度两方面:
  1.监管机构
  应当建立与现行金融业监管机构相适应的监管机制。证券化代表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模式,中国大陆的分业监管体系可能会造成监管上的多头执政,不利于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因而至少应建立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联合监管机制。
  2.监管制度
  首先应当建立基本的统一监管规则;其次各监管机构可以针对本行业制定细则,但应当在基本监管原则上保持一致;第三,应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尤其是有关银行监管的《新巴塞尔协议》(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
  
【注释】  See Asset Backed Securities Outstanding,Mortgage Debt Outstanding respectively, http://www.bondmarkets.com/Research

参见美国财政部网站:

European Securitisation Issuance Projected toContinue to Climb in 2003, http://www.europeansecuritisation.com (Mar. 2003).

European Securitisation Forum Survey ForecastsAnother Issuance Record in 2005, http://www.europeansecuritisation.com (Jan. 2005).

何小锋等,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18页。

PaulW. Feeney, Securitization: Redefining The Bank 149 (1995).

同注5。

John Thackray, Corporate Finance: The Golden Ageof Innovation, Forbes136, 146 (Apr. 29, 1985) (special advertising supplement),from Lois R. Lupica, Asset Securitization: The Unsecured Creditor’sPerspective, 76 Tex.L. Rev. 660 (Feb. 1996).

Leon T. Kendall, Securitization: ANew Era in American Finance, in A Primer on Securitization 1 (Leon T.Kendall & Michael J. Fishman ed., 1996).

Steven L. Schwarcz, The Alchemy of AssetSecuritization, 1 Stan.J.L. Bus. & Fin. 133 (Fall, 1994).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