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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到全球的证券化市场观察——从美国到全球的证券化市场观察

  肆、证券化在欧洲与亚洲的发展
  一、英国
  英国是欧洲最大的证券化市场,也是美国证券化先驱首先成功开拓的海外市场。本文从以下三方面观察英国的证券化市场:
  (一)发展现状
  二○○二年,英国的证券化发行量达到五五四亿欧元。[31]在英国,证券化基础资产有住宅抵押贷款,包括第一顺位抵押贷款与第二顺位抵押贷款,商业不动产租赁应收款,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消费性贷款,贸易应收款等。整体业务证券化(whole businesssecuritization),则是在英国特有的“优待债权人”法制体系(pro-creditor regime)中发展起来的英国特色证券化类型。[32]
  (二)法制框架
  英国的证券化完全是在没有政府推助的情况下,在私人部门追求抵押贷款一级市场前所未有的盈利机会的市场驱动下自生自发的。[33]基础法制方面,在基础资产的移转方面,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分立体系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了灵活而有效的选择,包括更新、法定让与、衡平让与、次级参与等。衡平让与(equitable assignment)是绝大多数交易乐于采取的便捷有效的移转形式;基础资产的可让与性方面,惟合同权利才能够让与,义务不可让与;鼓励不动产流转的观念促成了法院对有抵押债权的自由让与性的一致认可,但是无抵押的债权只在没有合同禁止的情况下才可以让与。[34]英国政府对证券化的反应限于从管理的角度,对其发展予以规范,[35]具体说来主要包括:英国会计标准委员会(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ASB)发布第五号财务报告标准(FRS5)解决证券化的会计处理问题,即按照交易的情况,对资产分别做出终止确认(derecognation,即表外处理),分别列报(separatepresenta­tion,即表内处理),或者关联列报(linked presentation,介于前两者之间)的处理;监管机构方面,银行与建筑协会进行证券化要遵守金融业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的有关指南与规定,建筑协会还要遵守建筑协会委员会(BuildingSocieties Commission)的有关规定,但是FSA提出的“彻底隔离”原则(cleanbreak principle)是主导性的监管原则。
  (三)发展前景
  华尔街的金融家注意到,英国的银行与建筑协会(建筑协会的份额可能小一些)早已成为资产证券的主要机构投资者。更进之,“当证券化逐渐摆脱污名,并且来自年金基金、人寿保险公司、单位或者投资信托等机构投资者对银行的竞争日益加剧的时候,证券化交易量注定要增长。储蓄机构将不得不寻找新的渠道来弥补存款减少导致的损失。证券化可能就是一个可行之道。”[36]目前,FSA承认贷款的证券化在英国银行业日益普遍化,认可证券化可以用来管理银行额风险暴露的作用,同时要求银行采取措施防范证券化带来的操作风险。[37]
  二、法国
  法国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通过第八八-一二○一号法令(Law No.88-1201),是欧陆民法法系国家第一个通过专门证券化立法的国家。该法后来经过数次修订,现编于法国货币与金融法典(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的第L.214-5,L.214-43至L.214-49条。[38]法国引入证券化制度的主要原因,是为了改善法国银行的资本状况,扩展其金融产品,并且提高法国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能力。[39]法国在证券化发展方面落后的原因,主要与两方面因素有关:(一)观念因素:有法国律师认为,“法国人长期以来远比其它国家,尤其是英语国家的人们更重视不动产。大宗的不动产融资交易只是例外,实际上也非常复杂。”[40](二)政策因素:法国“有对住房金融的强力国家支持,这不仅反映在国家广泛提供带有浓厚社会福利性质的抵押贷款,而且反映在(人民对)所谓住宅的社会所有权的充分分享上。”[41]
  民法法系的特征决定了法国的证券化制度将会带上深深的制定法文化的烙印。这在美国华尔街看来完全是格格不入的,“法国要想发展证券化,真得跟美国和英国这些过来人好好学,如何运用灵活的市场机制针对市场情况的变化进行结构调整。”[42]
  (一)FCC的证券化
  根据一九八八年的法律,设立“共同信用基金”(fonds commun de créances, FCC)作为证券化的载体,通过FCC运作基础资产的移转,担当SPE,并与资产原持有人的风险相隔离。指定的管理公司与储蓄机构代表投资者利益,负责FCC的日常运营和基础资产的管理事务。FCC不具有法律人格,但是可以作为法律主体发行有价证券,其发行资产证券的计划,应当经过法国证券交易委员会(Commission des Opérationsde Bourse)的审批。一九八八年法规定FCC的基础资产不能够更新,一个FCC为一次交易存在,为了降低交易费用,后来的修订允许FCC在其存续期间购进新资产,并可以在不影响已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的情况下发行新证券;还增加规定“多单元FCC”(fondscommun de créances à compartiments),二○○三年的修订又明确规定,各单元应当相互隔离,避免各交易的资金发生混同,以确保风险隔离的效果。
  FCC所发行的证券代表着对基础资产组合的共同所有权(co-propriété),即过手证券,这些“共同所有人”既无权支配基础资产,也无权要求分割之。二○○三年的修订增加了FCC可以发行债券,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43]可以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应收款,原来只能够是信贷机构、储蓄与信托银行(Caisse des dépôts et consignations, CDC)以及保险公司的资产,后来扩及普通商业公司的工商业应收款,包括不良资产以及未来应收款。[44]
  (二)SCF的证券化
  法国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生效的一项新的抵押银行法,引进了与德国相似的抵押证券(Pfandbrief)制度。该法规定法国的金融机构可以设立特殊的附属机构土地信贷公司(Societes de Credit Foncier, SCF),与FCC相比,SCF可以永久存在。SCF发行“法国版”抵押债券,“土地债券”(Obli­gationsFoncieres),为不动产和公共部门贷款筹集资金。SCF发行土地债券的基础资产可以是不动产担保贷款、对公共部门的贷款等。在没有其它担保的情况下,不动产担保贷款的贷款额与不动产价值比不能超过百分之六十。土地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甚至优先于对法国政府的公共债务;在母公司破产的情况下,SCF的财产不包括在破产财团中,实现法律上的破产风险隔离。[45]
  (三)基础资产的移转
  根据法国的证券化立法,向FCC移转基础资产可以通过非常简便的方式完成,只需要向FCC交付一张所移转应收款的清单(bordereau de cession)而已,不必按照民法典第一六九○条规定的繁琐、费时与高成本的方式进行移转。该移转行为的效力及于应收款本身及担保权益,不需任何其它形式即自交付之时起在当事人间生效,并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抵押权的移转也不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46]这张清单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题目有“应收款转让”字样;明确转让行为适用证券化法律;指明受让FCC的名称;关于所转让应收款的具体描述,包括债务人名称、债权数额以及期限等;表明移转附随的一切担保利益的意思等。[47]
  三、意大利
  根据JP摩根公司的统计资料,二○○二年意大利证券化的发行量为三○一亿欧元,位列欧洲第二,仅次于英国,但是比二○○一年的发行量减少了四十亿欧元。这个交易量与排名的意义在于,意大利拥有欧陆民法法系国家里最大的证券化市场。意大利与法国相比可谓后来居上,这完全得益于其积极的证券化法制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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