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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门前的护卫士——律师视角中的活法(在律师培训班上的演讲)

  其二、成功的辩护是辩护过程和辩护结果的和谐统一,水平可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能否以最快的速度将相关的证据、法律资料“一网打尽”,二是深刻地读解这些资料,将这些资料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作出登峰造极,活色生香的演绎,转化成具备法理性、逻辑性、鉴赏性、鼓动性的语言或文字,让司法人员主动地采纳或被逼得不得不采纳。
  其三,从案件事实的角度,实体辩(李某案)、程序辩(许某案)及证据辩(马某案)。
  其四,从辩护风格的角度,抗辩型(龚某案、雷某案)、求情型(周某案)、说理型(梁某案)及综合型(曾某案)。
  证据辩(马某案):
  指控的”10500克海洛因案“的犯罪事实为:
  98年5月26日,马文贤、张占才与马建国、马学明在华海大厦1310房密谋由马建国、马学明以每克85元的价格,将海洛因10500克贩卖给马文贤、张占才。当日下午6时许,马文贤、祁建伟在南方大厦轮渡码头从马建国、马学明处交接得海洛因30块,并拿到梅园西路17号之一梅园阁601房匿藏。
  关键辩护观点:
  (1)本案缺乏关键物证、书证--鉴定结论一号箱毒品30块10500克,明显系控方指控马学明、马建国贩卖的一宗毒品。祁建伟说在清点完“10500克海洛因”后,“按马文贤意思找了几个食品袋,装了几块后返回海珠饮食中心”,那么控方指控的10500克海洛因从何而来?究竟存不存在10500克海洛因?为何不作封存及签认?
  马学明为控方指控的“一手货主”,与马建国、“陌生人”一起将此毒品交给马文贤,马文贤与祁建伟打开过10500克海洛因之包装袋并又重新装放好匿藏于601房,那么,此物证上肯定有马文贤、祁建伟、马学明、马建国(或“陌生人”)的指纹。据马学明所讲,公安人员曾取其指纹及掌纹,可见,是在公安机关有意识作指纹同一性鉴定情况下,仍找不到毒品上有马学明等同案犯的指纹!指纹鉴定未发现马学明等任何人在“10500克海洛因”及其附着物上有指纹又说明什么?
  为何贩卖高达892500元(10500克,每克85元)海洛因给刚认识的人,愿意“先取货,等十来天后卖了再结算”呢?而连一张掩盖非法目的假合同和假欠条等书证都没有签署?
  这10500克海洛因经检验纯度仅为25. 4%,属低纯度海洛因(国际上公认的海洛因纯度最低标准为25%),这鉴定结论应是可靠的,但不能不令人怀疑:若这是马学明、马建国以每克85元贩卖给马文贤、张占才、祁建伟的海洛因,那么,这明显是次品,马文贤、张占才、祁建伟有钱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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