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域之花:德国物权行为理论概略
李富成
【全文】
常:“物权行为”无疑是一朵异域之花,它由世界级的法学大腕萨维尼精心播种和培育,经由萨氏的传人而扎根于德国民法典,并长期盛开于此。它的地域性特征是如此的明显,以至于伟大的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科茨曾将其誉为“德意志法的表征”。不过,这朵由德意志独特的人文和法律环境所滋养的花,却有着超越地域界限的魅力,可以说,世界上凡是研究法律行为体系和物权变动规则的学者,凡是在德国民法典之后的民法典立法,无不要欣赏和评析它。而且,对大多数的异域学者而言,物权行为的理论价值巨大得堪称绚丽非凡,但理论层面又深刻的犹如那棘手的刺,让人心生向往之情,却又往往不能亲近。
李:别的不说,就我国情况而言,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物权行为虽然源于德国,但我国学界对是否采用它的争论可谓是如火如荼,否定者认定它是一朵“恶之花”,不足为取,肯定者则反其道而行之,着力描述其有利功用。这场争论至今仍然是一桩没有结论的悬案,立场迥异的论述仍犹如滔滔江水连绵不绝,这一状况说明了物权行为理论之花的强大吸引力。我想,有关物权行为理论正当性的争论固然重要,但其前提是先准确描绘该理论的面貌,这个前提可能更为重要,否则,对它进一步的讨论就是无的放矢。
常:的确如此。我注意到有的学者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分析和论证似乎有点脱离其原来的语境,过分掺杂自己的主观评判,这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它的原貌,尽管其中的创造性是不言而喻的,但这种脱离客观事实的做法终究是为了自己预设的特定目的,从而丧失了论证的说理价值。因此,我想我们的对话重点是描述物权行为在德国法中的原貌,尽量不加入自己的价值判断。当然,这要建立在我们对德国法理论的理解基础之上,是否准确和妥当,还要请方家指正。
李:要准确理解物权行为,可能首先要在德国法律行为体系的框架中给其定位。法律行为是德国法发明的概念和规则,它出现在民法典“总则编”之中,涵盖了其他各编中以当事人意思表示决定其法律后果的行为,如“债编”中的合同、“继承编”的遗嘱等。法律行为作为合同、遗嘱等各种具体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充分体现了德国民法典“抽取公因式”的特色。在此基础上,德国民法学理根据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将它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又可以称为债权行为或者债务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如设定抵押权的意思表示、转让债权、抛弃所有权等。物权行为意在直接发生物权发生变动,它不产生债权债务内容,属于处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