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双根副教授的洞识帮助作者完善了定稿,诚致谢忱。当然,本文仍然存在的一切问题,概由作者负责。
参见李富成、常鹏翱:《“物”为何物:物权客体的界定》,《人民法院报》,2004年12月29日B1版。
参见1988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以下简称
“死亡人名誉保护函”)、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以下简称“
民法通则意见”)第
161条、199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以下简称
“名誉权案件解答”)第5项、2001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
3条、200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18条。
死亡人名誉保护函第一条规定:“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通则意见第
161条规定:“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名誉权案件解答第5项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以上各条规定均指明死者的人身权益为侵权对象(着重号为笔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