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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国家体育法学研究的基本框架——对若干体育法学著作的考察

  第三,对体育领域竞争法和劳动法适用高度关注。竞技体育具有很强的组织性,残酷的体育竞争由于体育商业化极容易产生竞争法的相关问题。而运动员权利的保障使得劳动法在面临体育这一特殊领域时也产生了许多特殊法律问题,如运动员的集体谈判合同,因而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是体育法的重要内容。
  第四,在方法论上,讨论问题以适用于体育领域的法律部门为中心,而不是以各类体育项目为中心,关注的中心或焦点集中在法律,体育法因体育的特殊性而存在,它的存在是纵向定义的,或者说是因行为定义的法律部门,但是其实质的内容又是来自于以规则性质定义的法律部门。这是一种法律思维的体现,而不像是体育法规汇编或者简单的阐释。此外,强调对判例的研究。
  第五,这些著作存在的主要的问题是过分关注职业体育、竞技体育,而对大众体育和学校体育关注不足,即使集中讨论的学校体育,其实也是一种竞技体育,与我们所讲的学校体育是完全不同的。当然这也必须考虑到有些国家的体育体制,如英国采用的是不干预主义的体育立法模式,国家不主动采取专门的法律手段来干预体育事业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我们也要看到,由于这些作者们生活在普通法系国家,一般来说,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学研究更注重司法实践,更多实用主义,强调实践理性,因而在学科体系的建构上并没有倾注太多的精力,这相比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研究有较大的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学研究更多的侧重于理性思辨,更注重整体性。[20]虽然是两种不同的研究风格,但两者仍有着相当大的互补性,况且现今的时代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正日趋融合。事实上,普通法系国家的体育法研究中也有了一些初步的体系化特征,通过一些具体的研究,也理出了体育法的一些基本规律,为体育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有益的素材,做了较好的铺垫。
  
【注释】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立项课题“法律视野下的奥林匹克运动”(项目编号:06BTY013)与湖南省社科基金立项课题“体育法学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框架”(项目编号:05YB5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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