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总体上看,该书可以分为四大部分,第一大部分为基础理论之介绍,主要为第一章和第二章,这一部分作者首先回顾了加拿大联邦和地方政府对体育规制的历史,并梳理了政府对体育所做出的财政上的支持,然后作者具体分析了一些规制体育的法律及它们如何在体育领域发挥作用,第二章是从运动员的角度全面归纳了他们所拥有的一些权利,主要是因参赛资格、纪律处罚、兴奋剂等问题产生纠纷时运动员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部分主要讨论因体育而产生的一些经济上的法律问题。体育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已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由此而形成的体育产业也需要有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这一部分详细论述了竞争法、
劳动法、
合同法在职业体育领域的运用,厘清了各方在法律的框架下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
第三部分为第五章至第八章,这四章全面介绍了目前加拿大四大职业体育联盟的结构和各自的特殊性,从法学理论角度来看,这四章更多的是软法的内容,其中大多为各大联盟为保障自身的正常运转而自行制定的一些章程和规则,从广义上来看,它们也仍然属于
体育法的内容。事实上,我们也要看到,在加拿大,政府对体育更多的依靠体育自治,因而,职业体育的自我规制在加拿大的体育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第四部分为最后一章,讨论的是因体育伤害而产生的责任和救济。[17]与体育伤害相关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会经常发生,这些诉讼必须考虑到体育的特殊性,只有这样才能公正的确定各方的责任。
综观全书,作者以宏大的视野广泛讨论了
体育法的相关问题,没有停留在对
体育法专门条文的注释层面,从而使全书有了更多的理论意蕴。
3 结论
通过对上面一些体育法学书籍或详细或简单的介绍,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一些结论。
第一,普通法系国家对
体育法的地位的认识并不一致,这从上文讨论的著作的书名中也可以感觉得出来,有的书使用的是《
体育法》(Sports Law),而有的书使用的是《体育与法律》(Sports and the Law),这事实上也表明他们对
体育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持的态度。一般而言,使用《
体育法》的学者认为,
体育法已经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着自己的独特的一套原则和规则体系,这一体系是其他法律部门所没有或不能涵括的。上文讨论过的迈克尔•贝洛夫、西蒙•嘎迪纳教授的著作中都持这样的观点。而使用《体育与法》的学者则不认为
体育法已经是一独立的部门法,他们认为现在还不存在一门可以叫做
体育法的法律部门,存在的只是其他法律部门在体育领域的适用。[18]
第二,在研究对象上,它们均讨论了大量的
体育法旗号下的软法,通读上面列举的书籍后,有一个强烈的感觉就是各书作者对本国体育体制和管理规则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这些规则一般是软法,如美国全国高校体育联合会的章程和管理规则、加拿大四大职业联盟的规则等等,它们均是体育行会制定的规则,仅对其成员有约束力,不具有硬法的普遍约束力,而且其执行方式是非司法化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软法在体育管理和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软法做为一种公法规范,直接满足规范和调整体育公共关系的需要,软法做为一种与硬法相对称的规范,直接推动着体育硬法体系的日趋完善,软法有力的推动着
体育法治目标的实现。[19]因而,对体育领域软法的关注是体育法学研究不可或缺的,而这是我国的体育法学研究一直忽视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