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美国法律雇主们不以“京、男、党、干”为标准,而是以人的能力和品质为标准,那么如何衡量人的能力和品质呢?答案是以学校排名和学生的第一年的学习成绩来衡量能力,以两轮面试来衡量品质。
美国法律雇主对学校排名和学生学习成绩的关注程度可以用“迷信”两字来形容。例如,有一个名列前茅的美国律师事务所从不招收排名前25名以外的法学院的学生,即使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那个学生极其优秀。绝大多数大中型的美国律师事务所都用成绩来选择学生,例如只面试学习成绩在前30%的学生,美国人称这个前30%或者别的前百分之多少为一刀切的线(Cutoff Line),在这个线之上的学生才有机会进行面试,在这个线之下的学生,即使十分优秀、仅由于各种意外原因考试没有考好,也都被一刀切似地无缘面试。
很多中国人都觉得美国人死板,头脑一根筋,居然固执地使用成绩来进行第一轮筛选。美国人却觉得不如此就无法量化,程序的执行就要受到太多人为因素的影响而打折扣。美国人认为以良好的法学院排名和学生优秀的学习成绩作为入门门槛保证了新招的律师的质量。与此向对照,在中国找法律工作时,似乎没有多少雇主关心学生的学习成绩,当然这也和中国法学院不对学生成绩进行排名使得雇主难以简单明了地进行判断有关。我所知道的大多数中国法学院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也没有很努力地在校学习,因为知道学习成绩对找工作没有太大用处。一些人指望着大大小小的关系,一些人听天由命。我不认为成绩是衡量人能力的唯一的或者最佳的标准。但是,成绩提供了客观性、程序公正、可预测性以及对学生努力学习的激励,因此,至少可以将成绩作为招聘的重要指标,而不应像现在中国法律招聘市场上将成绩置于完全无足轻重的地位。
也许有人要问,既然律师事务所一般仅招聘二年级学生为暑假实习律师,而在招聘时,学生们只完成了三分之一的学业,雇主如何能够在此时仅通过第一年的学习成绩就判断学生的能力?应当说,雇主是可以判断的。第一个原因是美国法学院第一年的课程是必修的基础课程,每一个学生都必须学同样的课程,所以学生之间的学习成绩是可以比较的。如果学生选修不同的课程,那么成绩就不具可比性。但是美国法学院不允许一年级学生选课,一年级学生只可以专注于必修的基础课程。而且,不光是在一个法学院里的一年级的学生修同样的课程,就是在全美国,所有的法学院的一年级学生都修同样的课程,以便于全国的雇主进行比较和选择。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美国法学院对美国法律市场(主要是律师事务所)的配合。市场需要在学生们结束第一年的学习后就作出选择,所以需要学生们第一年学习的课程相同,以具有可比性,便于选择,而法学院顺应了市场的要求,强制所有一年级的学生学习同样的课程。第二个原因是每一个学生都知道雇主将主要依照第一年的学习成绩进行招聘,所以第一年的学习成绩对于找工作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每一个学生在第一年都十分努力地学习,可以说是全力以赴,竞争极其激烈,所以学生的能力通过第一年的学习成绩已经可以看出来了。同时不要忘记美国法学院是研究生教育,法学院学生都是本科生中的优等生,有的甚至已经拥有其他专业的硕士或者博士学位,如果能在这样一帮优等生中间成为佼佼者,那完全可以证明你的能力。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完全使用成绩作为入门门槛的弊端。例如在美国,由于通常只有成绩在前30%以上的学生才可能获得大中型律师事务所的第一轮面试机会。这使得大多数学生实际从一开始就无缘进入大中型律师事务所。这已经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一些人认为这很不公平,因为法学院向学生提供的最重要的关于找工作的措施就是校园面试,而这一措施不能惠及大多数学生,实际上法学院仅在为少数优等生提供服务。一些美国前10名的法学院已经取消了雇主以成绩第一轮筛选的权利,即对所有申请面试该律师事务所的学生,雇主都必须面试。哈佛大学法学院甚至取消了学生成绩的排名,使得雇主无法通过成绩来筛选学生。但是这些措施都只有少数最优秀的法学院才敢实施,因为店大欺客、酒香不怕巷子深。对于剩下的绝大多数的法学院,巴不得多来些雇主,好把自己的学生推销出去,哪敢对雇主的招聘条件提出质疑。所以绝大多数法学院还是呈现出两极分化的局面,即优等生有几十个面试机会,而普通学生可能只有几个甚至没有面试机会。即使在美国这样的高度发达、文明的社会,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仍为普适的规律,只不过失败者没有性命之虞、衣食之忧罢了,这也算是人类文明进程中的一点小小的进步吧,虽然这一文明进程还需要很长很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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