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律师事务所有保留自己再筛选权利的考虑,但是客观地说,美国律师事务所对于暑假实习的学生们的待遇是很优厚的。首先,暑假实习工作是有偿的;其次,暑假实习的学生们的薪酬标准比正式律师差不了多少,例如一家在全美国律师事务所中营业收入排第100名的律师事务所给2007年暑假实习的学生开出的薪酬是每星期2215美元;再次,虽然律师事务所拥有可以不给暑假实习的学生们关于毕业后的长期工作的邀请的权利,但是律师事务所一般不使用这一权利来制造压力、逼迫暑假实习的学生们进行恶性竞争,事实上,90%的暑假实习的二年级学生们在暑假实习结束后获得关于长期工作的邀请。如果学生接受,毕业以后就可以去律师事务所正式上班。对比有些中国律师事务所对于学生甚至正式律师的残酷剥削,例如有的学生甚至要为实习向有些中国律师事务所交付所谓培养费以及很多年轻的正式律师只能获得微薄的收入,我们不能不承认美国律师制度已经处在一个使律师事务所和学生以及青年律师双赢的阶段,一个稳定规范、良性发展的阶段。
美国法律雇主招聘的标准和中国法律雇主的标准有很大区别。我在2002 年在北京找工作时,雇主们招聘的标准概括起来就是“京、男、党、干”,即北京人、男生、党员和学生干部优先。地域歧视、性别歧视、政治歧视都有了。有的雇主还对学生的身高有要求。我知道一个很优秀的学生就由于身高不到170cm而被一个北京郊区的法院拒绝了,理由是影响法院形象。我看这种愚蠢的歧视才真正影响法院形象。如果弗兰克林·罗斯福在中国,他也不会被中国政府部门录取,因为他半身瘫痪,而这个身残志坚的人却在美国成为了总统,并且在组建联合国时坚决支持当时刚经历八年抗战的残破的中国成为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最可悲的是,那些愚蠢的歧视都是明目张胆的,在雇主对应聘者的要求中白纸黑字地写着的,似乎这些是理所应当的。恬不知耻!指鹿为马的故事上演了两千年。我在2006年在美国找工作时,总听到的一个词是“多元化(Diversity)”。美国法律雇主们以多元化为荣,以歧视为耻,看重人的能力和品质,不因种族、性别、国籍、地域、宗教、政治信仰而加以歧视。不但在雇主对应聘者的要求中不敢有歧视性的要求,就是在面试中,雇主也是小心翼翼地避开任何敏感的可能与歧视有关的问题。很难想象一个纽约的律师事务所表示其优先考虑“纽约人、男生、民主党人(或者共和党人)”。如果真有这样的情况,那么这个律师事务所一定名誉扫地、顾客离门。就我个人的经历而言,我在美国是外国人,在美国这个白人为主的社会中作为黄种人的我是少数民族(Minority),我就读的法学院在偏僻的山沟里。但是我被美国法律雇主们完全平等地对待,与别的美国人,包括来自纽约的白种美国人,平等竞争。最终我获得了工作邀请,而很多美国白人都没有获得。在机会平等的社会里(这并不意味着结果平等),凭借着个人能力和品质,从较低的社会阶层上升到较高的社会阶层是常例;在机会不平等的社会里,则是特例。如果有才能的人无法通过正常方式实现社会阶层的跨越,那么他们就不得不使用不正常的方式,或者在体制之外寻求实现个人抱负。久而久之,不正常就变成了正常,体制外变成了体制内,最终积重难返。因此,歧视和机会不平等是社会的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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