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我国宪法中规范财产关系的最核心和最重要的两条。
从目前媒体发表的消息看,草案第七次修改稿是有很大的进步,比如强调以
宪法为依据,强调国家财产的保护等等。看到这些,我很高兴。但是,为什么一直忌讳写上
宪法第12、第
13条呢?
有人讲,
宪法有的,法律就没有必要重复了。这不对。
宪法已经规定了公民平等原则,为什么
刑法第
四条还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呢?(这就是后来刑法学界讲的,
刑法三个基本原则之一)不就是因为公民平等原则对于定罪和量刑太重要了!
为什么我们一直坚持物权法草案写上
宪法这两条,难道还不是因为这两条对于规范我国财产关系太重要吗?难道这两条不正是您讲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与西方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私有制有着本质区别”的具体体现吗?
第三、我们718人(实际上早已经超过1000人了)的12月9日公开信谈到的其他方面的内容,在这里,我不想重复了。
但是,12月26日各个报纸报道说,“从整个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干部群众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持认同、肯定的态度。”
我不同意这个判断。理由是,我接触到的,无论是学者还是干部和群众,与此恰好相反。
情况是这样的:
法学界:除民法学界外,经济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理论法学,有几个学者支持这个草案?
干部和群众:绝大多数看不懂这个法律!武汉大学毕业的一位记者打电话就对我说,她也“看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