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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献田:致胡锦涛、吴邦国公开信

  我国宪法第一章总纲,我统计国家的职能就有40项,这些是国家的职能。很遗憾,有的职能却推给了社会和人民群众,甚至消防队也承包给了私人!成了天下奇闻。
  在我国宪法中,关于“平等”这个概念共使用了六次。
  序言中有两处“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在后边的条款中有四处: 
  1、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2、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4、第八十九条第十一款“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归纳起来,只有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公民平等,而这些都可以集中归纳为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除此之外,哪里有什么国家财产权、集体财产权和私人财产权三者平等的?
  谈“国家与公民个人平等”难道不是荒谬的吗?国家与公民个人是不同的质!如何平等?又是怎样平等的?
  如果:世纪坛发生火灾,在而世纪坛边我的小屋也发生了火灾,如何“平等”保护?
  什么叫财产权平等?财产权平等难道还不是“等价交换”吗?
  我们讲平等,是讲权利主体的平等!
  少数民法学家,为什么那么热衷于所谓的“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权”的平等?
  我很不理解的是,您也跟着这样说。您可能太忙了,没有时间仔细考虑这个问题吧!
  第二,为什么《物权法(草案)》总是忌讳写上宪法中规范我国财产关系的第12、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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